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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十條規定,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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