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納稅人咨詢:我被北京總公司派員到南京工作,工資在南京發放,住房公積金也在南京繳納。但同時總公司在北京同樣給我繳納了社保。請問這種情況下,兩邊繳納的社保是否可以合并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該納稅人在外地繳納住房公積金并取得繳納憑證的,可以與南京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合并,不超過上述文件規定標準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