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大連A壓縮機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到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地稅局申請代開發票,申請材料中的一份《委托貸款額度協議書》引起稅務人員的注意:A公司與蘇州B壓縮機有限公司(簡稱B公司)、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大連分行(簡稱C銀行)三方簽訂的《委托貸款額度協議書》規定,A公司作為委托貸款的委托人,通過C銀行向B公司發放貸款5000萬元,年利率為3.78%。
貸款利率為何如此之低?經詢問,A公司解釋道,A公司與B公司同屬某國的全資子公司,相互間不以盈利為目的,所以貸款利率低了些。這樣的回答看似合乎常理,但根據經驗,稅務人員認為A公司與B公司雖是同屬某國的全資子公司,但沒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交易,存在避稅嫌疑,于是在上報獲得批準后,對A公司進行反避稅立案調查。
分析
本案的關鍵是確立A公司與B公司的關聯關系。經調查,他們確實同為某國某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符合《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九條第一款中的規定,即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據此,辦案人員確認了A公司與B公司的關聯關系。
在辦案人員的要求下,A公司提供了與B公司貸款協議書。A公司不僅于2010年6月4日與C銀行、B公司簽訂了《委托貸款額度協議書》,后又陸續簽訂《委托貸款通知》《委托貸款通知變更協議書》。根據規定,A公司作為委托貸款的委托人,通過C銀行向B公司發放貸款5000萬元,委托貸款年利率為 3.78%,后又按貸款利率3.78%、3.78%、4.03%、5.03%和4.50%分5次發放貸款,貸款利率明顯偏低。如此一來,2010年6 月~2013年9月,A公司累計向B公司發放貸款2.8億元,實際收到6筆利息合計2952萬元,繳納營業稅147萬元。
A公司向B公司發放貸款時,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分別為:5.31%、5.31%、5.31%、5.56%、6.56%和6%,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A公司應取得貸款利息4078萬元。這與A公司實際取得的利息相差1126萬元。A公司以較低的貸款利率向關聯企業發放貸款,致使營業稅計稅依據——貸款利息收入減少了1126萬元,造成少繳營業稅56萬余元、城建稅3萬余元、教育費附加1萬余元、地方教育附加1萬余元。
辦案人員約談了A公司的財務經理、會計主管和辦稅人員,在指出其存在避稅問題的同時,詳盡講解了稅收政策。A公司承認了為減少B公司經營負擔以較低的貸款利率貸款的事實,并同意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貸款利息繳納營業稅。
最終,開發區地稅局依法對A公司2010年6月~2013年9月實際收到6筆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進行了調整,A公司同意開發區地稅局的調整方案,將63萬余元稅費繳納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