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概念
會計準則上的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對于銷售商品收入而言,主要是指 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商品和商品流通企業購進商品再銷售取得的收入。如工業企業生產的產品、商業企業購進的商品等;企業銷售的其他存貨,如原材料、包裝物 等,也視同企業的商品。
在稅法的界定上,會計準則規定的銷售商品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對應的是其中的銷售貨物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此解釋為: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2.收入確認條件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 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 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國稅函[2008]875號:在稅務處理上,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 認收入的實現:(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 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3.收入確認金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五條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實施條例》第十二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以非貨幣形 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存貨、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勞務、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資產以及其他權益。第十三條:企業 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4.收入確認時間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規定: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不確認收入,待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以舊換新方式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5)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國稅函〔2008〕875號: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5)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