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5%)
而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財稅〔2003〕16號中規定:(三)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另外根據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不同,營業額的基數不同。
1、購置: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抵債: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自建:出售自建建筑物的納稅人,除按建筑物銷售收入全額依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稅目征收營業稅外,還應征收一道“建筑安裝”營業稅。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三、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四、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五、其他注意事項
1、營業稅差額征稅扣除憑證問題。
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差額征稅合法有效憑證僅包括發票、財政票據、境外單位的款項簽收票據。但在發生債務糾紛等情況時,納稅人取得的不動產難以拿到對方開具的發票,只能以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憑證證明不動產的產權轉移和價格。針對這一情況,將上述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憑證,也作為納稅人差額繳稅的合法扣除憑證。
2、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發生退款,凡該項退款已征收過營業稅的,允許退還已征稅款,也可以從納稅人以后的營業額中減除。
3、單位和個人在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4、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