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確定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答復內容:凡以房產的計稅余值為計稅依據的,從取得產權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計征房產稅;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從取得租金收入當月起計征房產稅。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5)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份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從使用或出租、出借的當月起,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