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行法規認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行為,符合規定的條件的,可以作為免稅投資收益申報
案例概況
北京吉祥公司與上海如意公司2014年1月8日共同投資2000萬元在上海浦東新區成立上海吉祥如意公司,其中北京吉祥公司占股40%,上海如意公司占股 60%。2016年2月26日,上海吉祥如意公司召開股東會并決議分配2014-2015利潤800萬元,其中分配給北京吉祥公司400萬元,上海如意公司400萬元。問北京吉祥公司超過投資比例分配的利潤80萬元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務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主席令2005年第4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為免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若干填報口徑修改意見》(稅總所便函〔2015〕21號)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填報說明“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之7.第6列‘依決定歸屬于本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中 “填報納稅人按照投資比例計算的歸屬于本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修改為:填報納稅人按照投資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計算的,實際歸屬于本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
綜上所述,現行法規認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行為,投資方根據全體股東約定取得的超過投資比例的分紅,也屬于企業所得稅法下的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規定的條件的,可以作為免稅投資收益申報。
因此,北京吉祥公司超過投資比例分配的利潤80萬元屬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免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