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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研發人員費用是否可享加計扣除優惠?

發布日期:2016-05-12來源:納稅服務網編輯:劉夢怡

[摘要]

  1.企業跨省遷移是否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處理?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企業遷往京外,仍持續經營,不結束自身業務,不應進行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法律形式改變,是指企業注冊名稱、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的簡單改變;按照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企業將經營地址變更屬于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不需清算。

  2.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五、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

  九、本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3.企業清算時,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三、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4.企業外聘研發人員的費用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的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

  5.我公司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什么資料?什么時間報送?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六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納稅人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報送有關資料及備案。

  (一)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時,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附件),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并報送。

  (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除“備案資料”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公告規定執行外,其他備案管理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三)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并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6.企業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研發,發生的研發費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自 2016年1月1日起,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7.企業有部分設備既用于研發活動,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怎樣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第(二)項和第八條的規定,自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起,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于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8.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有哪些?如何界定企業是否屬于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答: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第四條及第八條規定,自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起按照下列方法判定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上述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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