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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相關問題權威解答

發布日期:2016-05-13來源:納稅服務網編輯:劉夢怡

[摘要]

  1、高新技術企業是否每年都要滿足相關比例要求?

  問:我公司今年剛通過了復審,年收入在20,000萬以上,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率優惠,是否需要每年都滿足研發費占收入比例不低于3%的要求?

  答:《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十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附件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25項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明確: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3.年度研發費專賬管理資料;

  4.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

  5.年度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及占銷售收入比例,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

  6.研發人員花名冊;

  7.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根據上述規定,在復審資格有效期內,企業每年的研究開發費用及占銷售收入比例都要達到減免稅條件。

  2、企業當年職工總數如何界定?

  問: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三)中要求“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對于其中的“企業當年職工總數”如何界定?只包括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人數嗎?是否包含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

  答:《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十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根據上述規定,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一定比例是納稅人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之一,但對于企業職工總數如何確定總局并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可參照下列文件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中明確,企業雇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也屬于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范疇。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組織開展2014年度高新技術企業信息備案工作的通知》(京科發﹝2014﹞85號)附件《高新技術企業年度信息備案表》指標解釋:

  從業人員期末人數:指報告期末最后一日24時在本單位工作,并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勞動報酬的人員數。該指標為時點指標,不包括最后一日當天及以前已經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是在崗職工、勞務派遣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之和。從業人員不包括:

  1.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并定期領取生活費的人員;

  2.利用課余時間打工的學生及在本單位實習的各類在校學生;

  3.本單位因勞務外包而使用的人員,如:建筑業整建制使用的人員;

  4.參軍人員無論原單位是否仍發生活費或補貼都不統計在從業人員期末人數中;

  5.本單位正式離退休人員,但包括正式離退休后又被單位返聘的離退休人員。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企業雇傭的臨時工,應包括在職工總數范圍內。

  3、銷售收入和總收入如何界定?

  問:《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十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符合要求:“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的“銷售收入總額”、“當年總收入”分別是什么口徑?分別是會計收入還是所得稅收入口徑?

  答:《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附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五條規定: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企業通過技術創新、開展研發活動,形成符合《重點領域》要求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

  技術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技術轉讓收入:指企業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

  2.技術承包收入:包括技術項目設計、技術工程實施所獲得的收入;

  3.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等為社會和本企業外的用戶提供技術方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托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所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填報說明規定,“銷售收入”是指:產品收入和技術服務收入之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規定:

  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填報說明規定,第8行“二、本年企業總收入”:填報納稅人本年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所述銷售收入為產品收入和技術服務收入的總和,不同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企業當年總收入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4、特許權使用費是否屬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

  問:一家企業為取得境外公司的軟件、專利的使用權,向境外公司支付了特許權使用費,該費用是否可以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用于計算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比率?

  答:《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十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第四條關于研究開發活動確認及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規定:

  (一)研究開發活動的確認

  1.研究開發活動定義

  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

  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是指企業在技術、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進步,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進步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從事的常規性升級或對某項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二)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

  1.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核算

  企業應按照下列樣表設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提供相關憑證及明細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進行核算。

  2.各項費用科目的歸集范圍

  (6)無形資產攤銷

  因研究開發活動需要購入的專有技術(包括專利、非專利發明、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所發生的費用攤銷。

  根據上述規定,首先應判定該企業取得的境外公司的軟件、專利使用權是否用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的研究開發活動。如果是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企業取得境外公司的軟件、專利使用權應確定為無形資產,相應攤銷支出計入研究開發費用。如果不是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不能作為研究開發費用。

  5、高新技術企業查補所得能否適用15%的優惠稅率?

  問:我公司2011年起申請為高新技術企業,在稅務稽查中要查補2012年度的所得稅,查補所得能否適用15%的優惠稅率?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

  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十五條規定,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根據上述規定,在稅務稽查時如該企業在應補交企業所得稅的所屬年度仍為高新技術企業,則應適用15%稅率。如企業因偷騙稅或其它原因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則應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6、境外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否適用15%稅率?

  問:我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境外子公司匯回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否適用15%的優惠稅率?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第一條規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貴公司未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僅考慮該子公司收到的投資收益作為總收入的組成部分,境外分回投資收益不能享受15%的優惠稅率,應當按照25%的適用稅率計算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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