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生產與銷售特種車輛。2014年7月,甲公司與境外德國K公司訂立了一份技術支持及許可協議。按約定,甲公司應于2014 年12月10日和2015年12月10日,分別支付許可費75萬歐元,合計150萬歐元,并按中國法律規定代扣相關稅費。
甲公司2014年12月10日支付時,當日匯率為1歐元=7.65元人民幣,計算扣繳稅費如下:
增值稅金額=750000*7.65/1.06*6%=324764.15(元)。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24764.15*(7%+5%)=38971.70(元)。
企業所得稅=750000*7.65/1.06*10%=541273.59(元)。
2015年12月10日支付時,當日匯率為1歐元=7.08元人民幣。
增值稅金額=0(元)。
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0(元)。
企業所得稅=750000*7.08/1.06*10%=500943.40(元)。
審計人員對甲公司兩次支付境外費用質疑:第一次有扣繳增值稅金額,為什么第二次扣繳金額為零?兩次扣繳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為什么相同?審計人員結合稅收法規,分析甲公司兩次支付境外費用稅務處理的正確性。
查閱甲公司與K公司訂立的技術支持及許可協議,K公司以許可方式授予甲公司,在中國境內使用K公司授權的技術進行開發、生產及銷售高端清掃車,并且向甲公司提供相關技術經驗及技術支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審計人員與財務經理溝通。甲公司辦稅人員在2014年12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時,沒有提供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證明文件,不符合免征增值稅規定。甲公司按規定計算扣繳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金額正確。
2015年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75萬歐元時,提供了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書面資料,符合免征增值稅政策,相應的免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經審核,甲公司2015年12月10日計算扣繳企業所得稅金額錯誤。因為支付境外特許權使用費免征增值稅,不須價稅分離計算企業所得稅。正確計算應扣繳企業所得稅金額=750000*7.08*10%=531000(元)。甲公司少扣繳企業所得稅=531000-500943.40=30056.60(元)。
審計人員認為,甲公司少扣繳企業所得稅,應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申報,并建議甲公司技術部門與K公司聯系,在以后應支付的款項中扣回。甲公司同意審計人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