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我公司有一批半成品報廢,我想請問一下,這些產品的進項稅是否需要做進項稅轉出。轉出的進項稅可以與這批半成品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是扣除嗎?
專家回復:這要看這批半成品是如何報廢的,如果屬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報廢,是要做進項稅額轉出的,除此之外,不用做進項轉出。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對展示使用后報廢的產品,如果屬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損失應由“營業外支出”負擔的,不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作進項轉出處理;如果屬于正常的損失,應由企業生產成本負擔的,不要進項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