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人的相關規定
中國境內有償提供交通運輸、郵政、電信、建筑、金融及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改增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的為一般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未超過的為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全新的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1994年隨著《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施行而誕生的,很多人一直認為混合銷售就只一個定義,而認真的去看,又會發現,混合銷售又分為增值稅的混合銷售和營業稅的混合銷售,各自的定義是相反的。
增值稅混合銷售的定義: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繳營業稅的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特別規定的行為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營業稅混合銷售的定義: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的有形動產),為混合銷售行為。除特別規定的行為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以上所稱特別規定的行為,是指納稅人的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行為,該類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額和營業額,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本次營改增,引入了混合銷售這個概念,但是其定義卻發生了本質的變化: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至此,增值稅混合銷售由以往的同一納稅人在同一項銷售業務中,跨越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個稅種,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行為,改變為:同一納稅人在同一項銷售業務中,混雜增值稅不同稅目的業務,既涉及貨物又涉及營改增應稅服務的行為。
三、變革的兼營行為
原增值稅的跨稅種兼營行為,是指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行為,但是該幾種行為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幾種行為不一定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收取的價款不一定來自同一人。
從事兼營業務的增值稅納稅人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增值稅和營業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貨物或者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本次營改增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同時保留了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的規定。
還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相關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四、取消了混業經營
由于以往的營改增試點均是在增值稅和營業稅并行的模式下進行的,既存在一項銷售行為跨稅種的混合銷售,又存在一個納稅人兼有增值稅銷售和營業稅應稅行為的兼營行為,因此,對于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行為,就以一個新概念“混業經營”來界定,并規定,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本次營改增,已經是在全增值稅的模式下運行,因此取消了對混業經營的征稅規定,而按兼營行為的規定征稅。
五、貸款利息及費用不得扣除
納稅人購進貸款服務(各種形式占用、拆借他人資金)支付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支出,其進項稅額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房地產老項目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七、房地產項目土地價款不作進項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八、個人出售二手房
(一)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該項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二)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該項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九、建筑工程老項目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十、取得不動產的抵扣規定
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和原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但不包括房地產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
十一、新增不得抵扣項目
營改增納稅人和原一般納稅人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十二、增值稅固定資產
增值稅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
實務中應注意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所稱固定資產的區別。
十三、表外利息征稅規定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十四、“完全在境外消費”判定標準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研發服務等10項服務,適用零稅率。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等7項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
完全在境外消費,是指:
(一)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外,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二)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使用,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差額征稅項目
1.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3. 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4.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5.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銷售額不包括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等資金項目。
6. 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7. 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同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8. 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9. 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10.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1. 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12. 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十六、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營改增項目
1.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
2.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制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制作、壓縮轉碼(面向網絡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
3. 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收派服務。
4. 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5. 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6.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7. 為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
8. 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
9.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
10.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
11.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
12.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
13. 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
十七、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 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2. 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二)金融商品轉讓。
(三)經紀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
(五)選擇差額征稅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相關費用。
十八、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一)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四)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
(五)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十九、過渡期增值稅即征即退
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返政策。
(二)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按實收資本達到1. 7億元的時間確定能否享受。
二十、過渡期扣減增值稅規定
(一)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優惠期限為2014 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1.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2.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二)失業人員就業。(優惠期限為2014 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1. 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2.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 (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