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稅行為注釋及稅率
1.銷售不動產稅——稅率11%
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
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2.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其中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提供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1〕融資租賃服務,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租賃物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租賃物,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租賃物銷售給承租人,均屬于融資租賃.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融資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
融資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稅目繳納增值稅.
〔2〕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經營租賃.
光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干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3.建筑服務——稅率11%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4)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5)其他建筑服務.
其他建筑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二、計稅方法
1.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2.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3.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5.一般計稅方法: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6.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并收取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7.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三、進項稅額抵扣
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