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個人在境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個人在境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2.某運輸企業以掛靠方式經營,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被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哪一方是納稅人?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因此,該運輸企業以掛靠方式經營, 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被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被掛靠人作為增值稅納稅人.
3.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哪幾類?具體是怎么劃分的?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納稅人,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嗎?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5.納稅人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還能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6.境外單位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是否需要繳稅?如何繳?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7.兩個納稅人能否合并納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8.如何理解目前營改增政策文件中"有償"的概念?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9.目前的營改增政策中對增值稅稅率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10.增值稅的計稅方法有哪些?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11.增值稅進項稅額指什么?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規定,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12.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哪些?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規定,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13.什么是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14.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哪個稅務機關征收?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
15.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16.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如何繳稅?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明確,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17.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是否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明確,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18.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如何繳稅?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明確,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19.目前納入營改增的金融服務包括哪些項目?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明確,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20.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的固定業戶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1.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的非固定業戶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22.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3.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納稅人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4.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5.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納稅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26.哪些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可以適用1個季度的納稅期限?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
27.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增值稅起征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按期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 5000-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8.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9.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能適用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嗎?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30.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的能放棄免稅、減稅嗎?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31.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的可以進行選擇嗎?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免稅或者零稅率.
32.營改增試點范圍中的"銷售服務"包括哪些?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銷售服務包括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33.營改增試點范圍中的"交通運輸服務"包括哪些?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交通運輸服務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
34.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35.納稅人的程租或期租業務,是按照水路運輸服務還是按照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納稅人提供程租和期租業務,屬于提供水路運輸服務并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其中,程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并收取租賃費的業務;期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36.納稅人的濕租業務,是按照航空運輸服務還是按照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納稅人的濕租業務,屬于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并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37.納稅人提供航天運輸服務按何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納稅人提供航天運輸服務,按照航空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航天運輸服務,是指利用火箭等載體將衛星、空間探測器等空間飛行器發射到空間軌道的業務活動.
38.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何稅目繳納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39.營改增試點范圍中的"建筑服務"包括哪些服務?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建筑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40.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按何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41.營改增試點范圍中的"金融服務"包括哪些服務?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42.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按何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屬于貸款服務,應按照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后,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43.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何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44.營改增試點范圍中的"現代服務"包括哪些服務?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現代服務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45.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46.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47.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48.試點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9.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其進項稅額應如何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 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50.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能否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 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能否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