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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試點答疑

發布日期:2016-06-14來源:納稅服務網編輯:劉夢怡

[摘要]

  1.我國營改增試點工作情況?

  答:為進一步深化稅制改革,解決增值稅和營業稅并存導致的重復征稅問題,2011年10月,國務院決定開展營改增試點,逐步將征收營業稅的行業改為征收增值稅。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實施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由上海市分4批次擴大至北京市、江蘇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廈門市)、廣東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寧波市)、湖北省等8 省(直轄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推向全國,同時將廣播影視服務納入試點范圍。2014年1月1日起,鐵路運輸業和郵政業在全國范圍實施營改增試點。2014年6月1日起,電信業在全國范圍實施營改增試點。2016年5月1日起,將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

  在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下,改革試點工作平穩有序推進,試點納稅人的會計核算、納稅申報、稅款繳納正常有序進行,稅務機關納稅服務、稅收征管、風險防控等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征納雙方已經基本適應了新稅制的各項要求,營改增前期試點行業已經從稅制轉換階段過渡到常態運行階段。針對試點過程中部分企業稅負暫時上升問題,財政部和稅務總局通過加強政策解讀、出臺過渡政策等方式予以妥善解決。總體上看,前期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反映良好,基本實現了規范稅制、減輕稅負、促進發展、帶動改革的預期目標。據統計,截至2015年底,全國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共計592萬戶,其中一般納稅人113萬戶,小規模納稅人479萬戶;累計實現減稅6412億元,其中,試點納稅人因稅制轉換減稅3133億元,原增值稅納稅人因增加抵扣減稅3279億元。

  2.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從什么時間開始?

  答:2016年3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方案,明確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實現貨物和服務行業全覆蓋。

  3.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哪些改革內容和措施?

  答: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基本內容是實行“雙擴”。一是擴大試點行業范圍。將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4個行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自此,現行營業稅納稅人全部改征增值稅。二是將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繼上一輪增值稅轉型改革將企業購進機器設備納入抵扣范圍之后,本次改革又將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無論是制造業、商業等原增值稅納稅人,還是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目前,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配套的操作辦法也將于近期公布。

  4.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的意義?

  答:營改增作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前期試點已經取得了積極成效,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覆蓋面更廣,意義更大。

  一是實現了增值稅對貨物和服務的全覆蓋,基本消除了重復征稅,打通了增值稅抵扣鏈條,促進了社會分工協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務業發展和制造業轉型升級。二是將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比較完整地實現了規范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有利于擴大企業投資,增強企業經營活力。三是進一步減輕企業稅負,是財稅領域打出 “降成本”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財政收入的“減”換取持續發展勢能的“增”,為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邁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堅實基礎。四是創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稅收環境,有效釋放市場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動產業轉型、結構優化、消費升級、創新創業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方面將發揮重要的促進作用。

  5.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對前期試點行業和原增值稅納稅人稅負有何影響?

  答:將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并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后,各類企業購買或租入上述項目所支付的增值稅都可以抵扣。特別是將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減稅規模較大、受益面較廣,通過外購、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動產的企業都將因此獲益,前期試點納稅人總體稅負會因此下降。同時,原增值稅納稅人可抵扣項目范圍較前期試點進一步擴大,總體稅負也會相應下降。

  6.稅務系統在幫助企業盡快做好試點準備工作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稅務系統將重點做好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盡快公布配套操作辦法;二是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媒介,做好包括政策解讀、操作實務、服務措施和熱點難點等在內的宣講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和納稅人訴求;三是國稅、地稅部門早日對接,建立聯席工作制度,及時辦理納稅人檔案交接手續。切實做到無縫銜接、平滑過渡、按時辦結,交接過程中不給納稅人增加不必要的負擔;四是稅務部門分批次做好對試點納稅人的培訓輔導以及稅控器具的發放、安裝,確保試點納稅人懂政策、能開票、會申報,幫助試點納稅人適應新稅制、遵從新稅制、獲益新稅制;五是稅務部門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科學布局辦稅服務大廳,充分考慮試點納稅人各種訴求和工作量,增設服務窗口,開設綠色通道,給納稅人提供更便利高效的辦稅服務。

  7.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是否全部由國稅部門統一征收?

  答: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不全是由國稅部門統一征收。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

  8.什么是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納稅人?

  答: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9.按照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哪兩類?

  答: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10.什么是銷售服務?與原提供應稅服務有什么區別?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與原提供應稅服務相比,試點范圍擴大,實現了行業的全覆蓋。

  11.如何判斷是否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12.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包括哪些情形?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13.什么是混合銷售?混合銷售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14.某市政道路施工企業,對外道路施工時使用自己生產的瀝青混凝土,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營改增之后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該行為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當按照銷售服務一并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11%。

  15.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生產性勞務是否仍然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答: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生產性勞務不能籠統地按17%稅率繳納增值稅。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油氣田企業的15項增值稅生產性勞務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分別對應不同的稅目及對應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例如:油氣田企業生產性勞務中的“地質勘探”納入“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按照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不再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16.交通運輸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交通運輸服務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17.郵政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郵政服務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18.電信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電信服務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19.建筑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建筑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建筑服務—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20.建安企業營改增后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如何申報納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1.金融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融資性售后回租按照金融服務——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2.現代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現代服務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23.生活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24.無形資產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無形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25.不動產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2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辦公用房,在營改增后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怎樣繳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7.營改增后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計算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因此,取得的租金收入應先按5%的征收率換算為不含稅收入,再乘以1.5%計算應納稅額。

  28.個人將購買的住房對外銷售繳納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的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29.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哪些?適用稅率分別是多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及適用稅率分別是:

  一、銷售或進口貨物(除(2)以外的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

  二、銷售或者進口部分貨物(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農藥、農機、農膜;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稅率13%;

  三、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11%;

  四、提供其他服務(除(1)、(3)以外的服務),稅率6%;

  五、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的出口貨物,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境內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

  30.境外單位(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扣繳義務人是誰?扣繳義務人如何計算代扣代繳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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