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
一、對《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作出修改 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 20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
二、對《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2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修改為“《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權限、范圍按照國務院發布的《核準目錄》執行。 本辦法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核準目錄》中規定的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
近年,現行資質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漸暴露,資質標準的不合理之處逐漸顯現,資質掛靠、違法分包和轉包等行為屢禁不止,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廣大企業,交流了資質管理運行的現狀,提出資質標準修訂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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