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三十四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二、刪去第七十五條第三項中的“存貸比例”。
本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近年,現行資質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漸暴露,資質標準的不合理之處逐漸顯現,資質掛靠、違法分包和轉包等行為屢禁不止,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廣大企業,交流了資質管理運行的現狀,提出資質標準修訂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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