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汪士和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是國家稅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已經不可逆轉地拉開了序幕,將對建筑企業造成不小的影響。去年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先后請十多家會員企業進行了預測和粗略估算,一致認為如果稅率制定不合理,建筑企業的稅賦不但不會減輕,反而有較大幅度的提升。一些施工企業的管理者已經引起了高度重視,不僅開展積極調研和自行測算,還召集高管們組織研討和考慮如何積極應對。有些企業則錯誤地以為增值稅也和營業稅一樣是價內稅,屬“代扣代繳”,增加了反正向建設單位要。實際上,現行的營業稅和消費稅一樣屬價內稅,而增值稅是價外稅。價內稅是由銷售方承擔稅款,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就是其銷售款,稅款將由銷售款來承擔并從中扣除;價外稅是由購買方承擔稅款,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包括銷售款和稅款兩部分。用公式可以清楚說明價內稅與價外稅的區別:價內稅的稅款=含稅價格X稅率;價外稅的稅款=[含稅價格/(1+稅率)]X稅率=不含稅價格X稅率,增值稅是價外稅,計稅方式由上述公式確定。所以,施工企業和建筑業管理部門都應該高度關注“營改增”,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
從思想上對“營改增”做好承接準備
早在2004年財稅部門就有“營改增”的設想,當時的建設部計財司在調研基礎上提出“建筑業是微利行業”“建筑企業進項稅扣除有困難”等許多實際問題,財稅部門采納了意見,推遲了改革,建筑業企業仍然維持原有征收稅的辦法?,F在,經過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決定開展深化增值稅制度改革試點,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形式,正式下發了財稅[2011]110號文件,建筑業“營改增”雖然試點工作暫時推遲,但也只是時間早晚的事。110號文件明確規定,建筑業和交通運輸業一起,適用11%稅率,這就致使原先寄希望于稅率上“討價還價”定低一點、減輕建筑業負稅偏重的幻想破滅;110號文件還同時明確建筑業和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現代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一起,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即用銷項稅減進項稅來確定繳稅額。文件中這二項規定意味著過去和現在依然存在的行業微利和進項稅不能按理論上取得發票扣除困難等問題都將繼續存在的實際情況下,卻要面對剛性稅制改革的新政了。所以,建筑企業要從思想上和心理上對“營改增”做好無條件承接的準備。
深化增值稅制度改革,這是國家宏觀層面上的大事,目的是進一步完善稅制及按照國際通行做法避免重復征稅,企業須積極配合執行。國家稅制改革初衷是要減輕企業稅負,所以企業要抓住“營改增”在建筑行業推遲試點的契機,避免進一步加重企業稅負,使負稅政策環境更趨惡化,保證全行業健康發展,通過努力把可能出現的各種不利因素降到最低程度。建筑企業管理者也要從心理上做好準備,這次“營改增”按照對建筑業確定的征收稅率和計稅方法,在現行大多數建筑業企業的傳統管理方法和粗放管理水平情況下,負擔加重是無疑的。怎樣從改革完善內部體制、機制、內控水平來應對這一嚴峻形勢,必須及早做準備,甚至把“營改增”看作是倒逼施工企業提升管理水平的機遇。
做好測算和積極呼吁的工作準備
既然文件下發了,征稅稅率確定了,照道理只有執行的份,但住建部2012年4月5日又以建辦計函[2012]205號文下發了“關于組織開展建筑業及相關企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問題調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2011年營業稅繳納情況進行摸底,對將要進行的營業稅改增值稅稅負情況進行測算并進行對比,分析研究實施此項稅收對建筑業企業及相關企業的影響,提出應對政策建議”。這實際上是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營業稅改增值稅”部署,引導企業做好“營改增”的各項準備工作,更好地了解企業稅改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
去年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在得知“營改增”并且稅率可能在6%至11%之間的消息之后,邀請十多家企業進行估算,目的是初步了解稅率定在多少與現行3%的營業稅負擔相當,反饋的意見普遍認為增值稅定在8%—9%可以與3%營業稅相差不多,如定在8%以下可稍微減輕負擔,一致的意見是如稅率定成11%負擔肯定加重了。有一個特級總承包企業的總會計師按常規土建項目百元產值比例測算分析得出:如把目前3%營業稅改為11%增值稅,則百元產值多繳稅0.98元,相當于企業按新政納稅比原納稅辦法增加了32.7%的負擔。當然,這只是一家企業的初步測算,還需對全國范圍內不同類型、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建筑業及相關企業進行面上的“營改增”稅負情況的調研和測算,為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提供實際依據。
最近筆者實地調查了幾家已經根據2011年實際發生數認真測算的企業,結論是“營改增”稅負要比前文介紹去年估算的情況嚴重得多。例如:蘇中集團2011年計征營業稅的營業收入為1926185萬元,按3%稅率計征營業稅57785.55萬元,如改成增值稅后應繳納增值稅為128370.58萬元,凈增加70585.03萬元,增加稅負122.15%,增值稅以外的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等,“水漲船高”相應增加了3156.24萬元,增加了50.27%。南通四建集團公司2011年計征營業稅的經營收入1202340.60萬元,按3%稅率計征營業稅36746.34萬元,改成增值稅用銷項稅減進項稅,應交增值稅70473.5萬元,凈增加33727.16萬元,增加稅負91.78%,增值稅以外的城維費、教育附加費兩費合計8456.83萬元,比以營業稅計征二費多支出4723.59萬元,增加126.53%。以上兩家是特級資質企業,并且在積極籌備上市,各項基礎管理工作比較規范,因此所提供的測算數字是可信的。
還有一家江蘇嘉洋華聯公司是裝飾一級資質企業,2011年應交營業稅為524.69萬元,改增值稅的話就需要交1470.11萬元,增加945.42萬元,即增加1.8倍的稅負;另外城維費和教育附加費相應增加了118.66萬元,多交205.44%。兩者合計,“營改增”將增加支出1064.07萬元,即實際增加稅負182.69%。由此看來: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中,認為“營改增”對經濟社會發展積極作用是“五個有利于”,其中之一“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是很鼓舞人心的,然而,對建筑業“營改增”不僅不能減負,卻要大幅度增加企業稅負成本,由此將影響建筑業健康發展,這就需要慎重行事了。
做好強化企業自身管理的各項準備
加強企業管理,這在建筑行業是老生常談的話題,在“營改增”的關鍵時刻尤為重要。市場形勢好、政策相對寬松的時候,輝煌的業績往往遮蓋了管理上的矛盾和問題,在經濟增長適度放緩、市場競爭激烈程度加劇,特別是稅收政策、經濟政策趨緊的時候,許多企業的深層次矛盾將暴露出來,因此非加強企業自身管理不可。例如:有些企業滿足“交點”(利潤)經營模式,這種“一腳踢”承包的管理,使分公司的管理成為企業管理的一個盲點,現在讓這些不重視基礎管理的分公司,拿出稅收要求的可抵扣資料來談何容易?有些公司很多項目經理是掛靠的,這些掛靠的項目經理往往本身就是企業經營風險的所在,現在要按照規矩建章立制,表現出來必然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業卻走不了,將如何應對?有些企業合同管理不嚴,經營行為隨意,過去可以得過且過,現在涉及到發生經濟糾紛拿不到合法票據抵扣,企業必須為此納稅買單,是否要完善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公章、合同章、財務專用章、企業證照、法人委托書等使用都必須從嚴建章立制?為了應對稅制改革,很多企業必須做許多針對性的準備工作,如內部經營結構和核算單位的調整,核算項目和記賬科目設置的細化,資產設備購置計劃的變更,以至于內部控制制度的修訂等。
為了適應稅制的重大改革,讓企業管理跟得上形勢,首先要搞清楚“營改增”為什么會讓施工企業納稅發生如此大的變化?據調查,關鍵在于理論上可取得進項稅發票的約占70%,實際上有一半取不到。加上理論上也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占30%,即實際上無法抵扣進項稅的支出占總收入比重達65%左右。不能取得進項稅發票的主要原因有10個方面:
一是“甲供材”現象比較普遍。如:開發商直接采購鋼材,鋼廠或經銷商收到對方的錢當然應該開具發票給開發商,開發商入賬做賬也順理成章,但施工企業只能取得相應數額的一張結算單,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進行抵扣。蘇中集團2011年鋼材實際發生數61.77億元,理論上可抵扣8.98億元,而由于甲供材數額較大,實際可抵扣的進項稅3.47億元,只占理論數的的38.7%。即:鋼材的60%以上拿不到進項稅發票。
二是勞務用工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人工這部分占合同造價20%以上,蘇中集團人工費支出占總收入比重達25.57%,南通四建包括各類保險在內人工費支出超過30%。
三是外購商品砼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項目總額的比重也較大(蘇中達23%),但其增值稅可抵扣率一般為6%(不是理論上的17%),僅這一項會減少進項稅抵扣額25735.93萬元,占理論可抵扣進項稅額14.6%。
四是固定資產折舊與設備租金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按照規定只有實行增值稅后新添置的機械設備方可對進項稅抵扣,而許多大企業動則上億,甚至十多億資產(從事交通、地鐵施工的尤其多),如果固定資產折舊及租賃費用無法抵扣,這是不小的負擔。蘇中公司近三年新添3.38億元固定資產,今后短期內不會大量添置設備,僅此一項即減少進項稅抵扣達6871.62萬元,占理論可抵扣3.9%。
五是水、電、氣等能源消耗,也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工地臨時水電都是用接到甲方項目總表之下的分表計算。
六是籌資成本。即從銀行貸款付息后,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特級企業一年所付貸款利息,少則幾百萬,多則上千萬元。
七是企業在項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約3%左右),也不可能開出進項稅發票。
八是地方材料及輔助材料。一是小規模納稅人沒有增值稅發票;二是農民和私人就地采砂、采石就地賣,甚至普通發票也開不出。蘇中公司2011年共采購地材和輔助材料16.54億元,理論上應該可抵扣進項稅2.4億元,實際只能抵扣4524萬元,80%以上無法抵扣。嘉洋華聯公司2011年外購石材2152.24萬元,占取得總收入的12.45%,但石材的進貨渠道主要在福建,以私人開采為主,無增值稅發票。
九是由于業主工程款支付嚴重滯后,施工企業支付給材料商的材料款最多也只有70%左右, 材料商沒拿到錢當然不可能開足額發票給施工企業,這就為抵扣進項稅帶來麻煩。而稅務機關對建筑業收入的確認,一般都是按合同約定或結算收入來確認,即使存在應收賬款,也不能減少或推遲確認銷項稅額。時間差同樣造成了施工企業實際上的稅負增加,有的工程款被拖幾年時間,但是稅款已全額扣繳。據說有的地方明文規定對工程項目的付款方式是5:2:2:1,即第一年付50%工程款,第二年付20%,第三年付20%,第四年付清余款。如果這樣收取工程款,繳稅又該用什么樣方式,能否也按5:2:2:1交納增值稅?這顯然不可能。
十是裝飾企業材料繁雜,供應商以個體戶居多,大多數無法提供增值稅發票。這些供應商主要提供由國稅代開點開具的“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這類發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營改增”后,企業應針對不能取得進項稅發票的主要原因,從自身管理上找原因、想辦法,盡量減少損失。
建筑業“營改增”涉及到的社會管理部門也應做好必要準備
現行營業稅在項目所在地征收,而增值稅按規定是在企業注冊地征收,理論上不矛盾。問題是建筑業很多施工產品都是外向型的,項目所在地稅務部門不可能“漏征”,也有的省逼迫企業在項目所在地成立形式上的獨立子公司,這樣項目所在地稅務部門可以言正名順地收稅,而企業注冊地稅務部門則按規定要求企業總部統一清繳,這將會發生重復征稅的問題。有關部門需要針對建筑業行業特點做好協調工作。
營業稅3%在定額中是有反映的,實際是向建設單位收取的,施工企業屬于代扣代交。改增值稅后,定額部門是否應該介入調查研究?究竟有哪些屬規定不能獲得進項稅扣除的內容,而哪些在現階段確定無法抵扣進項稅,對于差額部分能否進行補償,允許在一段時間實施過渡期內的新定額標準。聽說上海采取“企業及時申請,財政分類扶持,資金及時預撥”的辦法,但對于建筑行業不一定行得通,一是當地財政不可能給外地入駐的施工企業以補償,二是經濟不發達地區也難拿出補貼的資金。所以,直接的做法還是允許將可補償的部分進入工程成本。
行業內應該切實改變現有各類保證金的交納辦法。正式實施“營改增”之后,企業資金壓力將日益加重。目前建筑市場上施工企業交納各類保證金大致有:招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修)金、安全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占合同造價10%,如果采取把各類保證金打包,攔腰一砍收取5%的綜合保證金,在不改變各職能部門執法保證措施的前提下,等工程竣工之后將該5%保證金轉作質量保修金之用,相信施工企業會十分感激。
固定資產折舊不宜采用一刀切不予抵扣的做法。是否考慮采取“老事老辦法,新事新對待”為好?對新添加固定資產允許抵扣進項稅,對原有的固定資產根據剩余凈值多少,做出相關規定。建議對凈值占原值80%以上的允許再抵扣5年,對凈值占原值50%以上的允許再抵扣3年,對凈值占原值20%以上的允許再抵扣2年。應該既維護國家稅收政策,又讓新政推行有一定緩沖,不要讓多數企業承受不盡情理的稅負。
(作者單位: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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