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建筑業協會 余麗平
目前,我國對建筑業流轉環節的稅收主要實行營業稅,即對建筑業營業額全額按3%稅率征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也對安裝設備不計入營業額作了規定,對總包工程營業額可以扣除分包工程營業額,對部分符合條件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同時對“包清工”甲方提供材料的行為只征裝飾勞務的營業稅等。江蘇省建設廳建設工程費用定額(2009)也明確了,稅金是指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1、營業稅:是指以產品銷售或勞務取得的營業額為對象的稅種;
2、城市建設維護稅:是為加強城市公共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而開征的稅,它以附加形式依附于營業稅;
3、教育費附加:是為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教育經費來源而征收的稅種。它以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基數。
稅金為不可競爭費,應按規定標準計取。但從計稅原理上,改變不了對建筑業流轉環節貨物和勞動重復征稅的現狀。這種稅制安排,因貨物流轉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整,從而形成重復征稅。因此,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促進建筑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經國務院同意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明確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中已經明確提出了建筑業適用11%的增值稅率,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此次稅制改革將在建筑企業稅負、建筑企業毛利潤盈利情況以及現金流情況產生影響,而不同的成本結構與資產結構將決定影響方向與程度。
一、新舊稅收政策規定對比
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稅法規定,營業稅稅目中的建筑業,其征收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稅率為3%。建筑業營業稅的營業額為承包建筑、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取得的營業收入額,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即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之外收取的各種費用。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規定
方案中已經明確提出了建筑業適用11%的增值稅率,原則上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雖本次方案還未明確將建筑行業納入試點范圍,但建筑行業將在未來逐步按區域納入改革范圍勢在必行。
3、新稅收政策分析
通過上面的新舊政策規定的分析,作為建筑行業來說既是一個機遇,同時也是一個挑戰。通過將建筑行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增值稅的轉型,使我們的增值稅征收范圍進一步的擴大,即表示未來企業外購不動產支出有望進入增值稅進項抵扣的范圍,而且可以消除重復征稅問題。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建筑業企業的影響
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如鋼材、水泥、管材、預制構件等基本都是從繳納增值稅的生產企業取得,在其流轉環節已經繳納了增值稅,由于建筑業繳納的是營業稅,購進的建筑材料及其他物資所負擔的進項稅不能抵扣,還要按工程結算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造成重復征稅,極易扭曲商品的市場價格。
同時,建筑市場普遍存在專業分包現象,尤其在大型企業集團,由于各自成員企業規模相對較小,競爭力不強,大部分集團公司統一對外投標,中標后在成員企業內部進行分解,由成員企業負責施工或再分包給其他分包商,環節非常復雜。現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取消建筑工程總包方對分包工程代扣代繳稅金的義務,總包方僅就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額繳納營業稅,但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做到將分包份額全部剔除,造成重復交稅。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是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以總包方開出發票和收到分包發票的差額為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稅負。在實際工作中,一是與建筑企業打交道的納稅人多為小規模納稅人,建筑市場魚龍混雜,原材料中存在部分低抵扣稅率和問題發票,影響進項稅額抵扣;二是由于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商品、服務價格存在差異,供應商的選定也對稅負產生較大的影響。營改增后,由于購買機械設備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業提高機械化裝備水平,優化資產結構,增強企業競爭力;另一方面通過引進先進設備和生產線,減少作業人員,降低人工費支出,提高進項稅額可抵項目比例,從而降低企業稅負。
三、建筑施工企業應注意的事項
1、合法取得和保存有用的抵扣憑證
由于建筑企業本來是繳納營業稅的,不存在增值稅的抵扣問題,故對于能否取得合法的增值稅票和抵扣稅憑證往往不引起重視的,許多會計就不把此事放在心上,敷衍了事。但現在從方案規定來看,建筑企業即將納入改革范圍,所以能否從供應商處取得合法的抵扣憑證應該引起管理層的高度重視,特別是財務人員。即使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支出,也要看能否取得合法的抵扣憑證。以免不能取得供應商的合法憑證,就可能導致稅賦的增加。
2、合理選擇供應商,以順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建筑企業原本是以提供建筑勞務而繳納營業稅的企業,所以能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他們來說不是考慮問題的重點,也不作為選擇供應商的依據(考慮供應商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故目前建筑企業的普遍存在以下2種現象:
一是為了降低原材料的成本,不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要求供應商降低價格,而供應商為了少開發票,少繳稅。在這種“互惠互利”的前提下,供應商就不開發票,只開收據,以不含稅價進行了結算。
二是由于建筑企業不能抵扣增值稅,所以在選擇供應商時也會考慮材料進價低廉的小規模納稅人或者營業稅納稅人。因為營業稅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在建筑材料成本上比一般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一定的價格 “優勢”。
正是由于上述2種原因的存在,故建筑企業普遍不把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選擇供應商的依據。但現在根據方案的有關規定,所以建筑企業應該重點考慮這個問題,否則可能會造成抵扣困難,從而增加稅負。
3、結存的各類財產物資、建筑機械設備,都是在營業稅稅制下采購形成的,價稅合一構成了固定資產的原值和財產物資的實際成本,大批量的財產物資要在今后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揮作用,產生效益,它們所創造的收入將要作為計征增值稅銷項稅的基數,而若不考慮其對應的進項稅金給予抵扣,一是從稅收制度上看不合理,二是企業也消化不了。
4、強化合同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事項的約定。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采用的是購進扣稅法,因此應結合進項稅額抵扣的相關規定加強發票管理。首先分包方、材料供應商是否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資格,在簽訂分包合同要充分考慮,如果對方需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可能抵扣的稅率就會不同。實際業務中,小規模納稅人比較多,那么在合同中應對增值稅發票方面要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其次各相關方提供專用發票的時間點上也必須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同時,對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約定的違約責任也必須在合同中列明。
5、財務人員要進一步強化對相關稅法的學習、理解和把握。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制度比營業稅要復雜得多,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票據查驗、納稅申報、進項稅抵扣明細審批都非常嚴格。為了適應對稅務機關對增值稅的管理,財務人員特別是辦稅人員必須強化對增值稅政策的學習、理解,建筑業企業要從早重視對財務人員特別是辦稅人員的業務培訓。
6、企業要進一步強化財務核算,做好稅收籌劃,防范和化解涉稅風險。一是調整、完善企業對增值稅的會計核算辦法和管理制度。對兼營行為、混合銷售行為,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強化核算,對應分別核算的必須從源頭抓起分開核算,否則,企業將承擔不分別核算適用高稅率的涉稅風險。二是未雨綢繆,從早抓好稅收籌劃。改革后,外購貨物或服務一般都要求必須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小規模供應商的貨物或服務,應必須考慮它的價格優惠是否能達到進項稅扣除的額度,要有計劃地選擇有信譽的供應商。
7、積極發揮建筑業行業主管部門、協會、學會的作用。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學會,對建筑業的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建議要積極向上級決策部門及時反映企業生產經營中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向財稅部門爭取過渡期更多的優惠政策。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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