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協會會長汪士和日前撰文指出,建筑業營改增將于5月1日全國推開,稅率11%板上釘釘,行業普遍反映“不堪重負”,全面陷入焦慮。汪士和指出,企業不嚴肅對待統計工作,失真的統計數字直接影響了建筑業營改增的經濟決策,讓本應成為建筑業發展機遇的“營改增”,成為增加企業負擔的包袱。因此,他提出了兩條建議,一是對貸款利息造成財務成本增加這個因素考慮給于抵扣;二是增值稅征收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抵扣,抵扣期最長不超過 180天”,應予以取消或修改。
全文:
建筑業營改增將于5月1日全國推開,稅率11%板上釘釘。行業普遍反映“不堪重負”,全面陷入焦慮。企業不嚴肅對待統計工作,“吹牛”最終付出慘痛代價。
建筑業是微利行業,由于建筑市場不規范,推行“營改增”后抵扣難,早在2004年有關部門就曾為建筑行業呼吁過,但最終真正執行稅改時也沒有解決此問題。
一個非常簡單的對比:現代服務業原營業稅率5%,改為增值稅6%,普遍反映負擔減輕了,多的減負達40%;而建筑業原營業稅率3%,加上教育費附加和城市維護建設費合計3.41%,即使稅率定為6%也比服務業吃虧,一下定為11%,業內一致的聲音是:“虧大了!”
國家財稅部門為什么非要堅持定11%,并且認定即使11%建筑業也是減負的?究竟在什么環節上出了偏差?
問題的根源就在于,企業的測算和制定政策部門的測算統計方法和口徑都不一樣。刨到根上,也是企業自己造成的,當然也與有關部門不做深入調查,僅憑統計年鑒公布的數字測算就做出決策,并且是嚴重脫離實際的決策(定增值稅率11%),有直接關系。
建筑業總產值水分很大
正常情況是企業把年報按照縣、市、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匯總上報,統計局系統多采用企業電子版直報形式,不管從哪一個渠道統計,建筑業企業的承包方式(總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都不變,這就帶來了明顯重復上報的問題。
因為資質管理的要求,各類企業都得有每年完成的業績,所以在同一個項目上施工的各類企業都必須按規定上報統計報表,那總產值就必然重復,工程類別不同,重復的比例也就不盡相同。大致在10%-30%不等,這是制度設計造成的。
按產值利稅率來推算,正常情況:營業稅3%(加上教育費附加及城市維護建設費應為3.41%,為好算賬且按3%計)、企業所得稅2%(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建筑業利潤率8%-20%,8%乘上25%應征稅率等于2%)、預征個人所得稅1%。其余零星如車船購置稅等暫不考慮,也就是企業即使一分錢利潤沒有,企業的產值利稅率最少應為6%,如果加上一般企業3%的利潤,則達到9%。實際統計數字經過測算,一個地區建筑業產值利稅率低于4%的企業大于 50%,有少數地區由于個別政府領導干預上報的統計數字,產值利稅率只有2%-3%,甚至百分之一點幾。
產值利稅率=[(實現利潤+應交稅金)/建筑業總產值]X100%。分子數字基本可控,為好說明問題利潤假設為0(一般不會為0,分子加大,產值利稅率更應該大于6%),應交稅金根據稅票統計造不了假,那么產值利稅率至少應為6%,7%-9%屬正常。現在小于6%,甚至成倍減少,只有一種解釋:分母即建筑業總產值數字被人為加大了,殊不知,人為加大的建筑業總產值數字在制定經濟政策時已被乘上3%,作為計算征繳營業稅的依據,如果剔除虛假因素,還會是如今的結果嗎?
統計數字不實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一是企業改制以后,公司負責人不重視統計工作,把統計部門甚至連統計人員都撤掉了,用財會人員來代替,統計業務水平普遍下降。
二是企業法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實用主義的填報統計報表。據了解許多企業有三套數字:1、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參加評優評先的報表(一般偏大,吹牛不用上稅,還能得到榮譽);2、報稅務部門的報表(一般偏小,為了少交稅。如建筑業總產值只報實際營業收入,即“到賬數”);3、企業管理自己用的報表(比較真實)。
三是一些地區負責人為了自己的“政績”,用行政命令干預統計數字,弄虛作假,增加水分。
建筑業增加值數字明顯偏小!
計劃經濟年代,建筑業增加值一般都占建筑業總產值25%,由于筆者做過五年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門綜合統計工作,接著分管了五年該專業工作,所以了解情況。
改革開放以來,增加值組成的四大要素:1、“利潤和稅金”逐年增加;2、“工人及管理人員工資”大幅上漲;3、“固定資產折舊”由于大型設備添置迅猛,也必然有增無減;4、“利息”這部分也呈逐年上升趨勢。組成增加值的四個部分全面增加了,增加值毫無懸念地應該上升,但是有關部門查閱近四年的國家統計年鑒建筑業資料,建筑業增加值僅占20%(建筑業總產值虛假因素造成),中間投入平均達77%,失真的統計數字直接影響了建筑業營改增的經濟決策,讓本應成為建筑業發展機遇的“營改增”,卻成為了又一次增加企業負擔的包袱。
從2012年以來各級行業協會及施工企業在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關心下,做了大量的調研和測算工作,并且積極向財稅部門溝通、反映實情,爭取到緩解矛盾一些政策,雖不能完全減輕11%增值稅率增加的負擔,但起到了積極作用。據悉,財政部針對建筑業營改增提出了五條預案(以公布文件為準):
1、允許試點前已簽訂合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保持改革前后稅負基本平衡。
2、對建筑業普遍存在的甲方供料,導致施工方進項稅減少的問題,通過對施工方計稅銷售額中剔除材料價款的方法予以解決。
3、對在施工現場建設的臨時設施等不動產,允許一次性抵扣所含進項稅額。
4、對從事純建筑勞務或清包工企業,允許其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5、將現行商品混凝土簡單計稅辦法調整為一般計稅辦法,增加建筑業可抵扣進項稅額。
應該說,針對行業和企業反映的問題,有關部門已部分拿出了補救措施,但統計數字嚴重失實造成的誤區似乎未能考慮進去。當然,錯誤在建筑業企業,不重視建筑業統計工作,胡亂填報統計報表,到了“吹牛要上稅”的時候傻了,甚至急眼了:本來利潤就低,再這樣剛性被征超負擔的稅,這行業就陷入了窘境。
亡羊補牢又何妨
箭已在弦上,5月1日正式實行這是國家定的期限。筆者認為既然有關部門已經提出了五條預案,在正視統計數字不實帶來測算偏差的情況下,再增加1-2條預案進行補救又何妨?
建議一:現在企業生產經營的資金嚴重不足,貸款已成常態,如果能破例對貸款利息造成財務成本增加這個因素考慮給于抵扣,建筑業營改增造成增加負擔的矛盾就會又小一些。
建議二:關于增值稅征收相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抵扣,抵扣期最長不超過180天。這條規定不適合建筑業實際,應予以取消或修改。理由是:由于業主工程款支付嚴重滯后,施工企業支付給材料商的材料款也相應拖延(頂多付70%),材料商沒拿到錢當然不可能開足額發票給施工企業,這就為抵扣進項稅帶來麻煩。而稅務機關對建筑業收入的確認,一般都是按合同約定或結算收入來確認,即使存在應收賬款,也不能減少或推遲確認銷項稅額。時間差同樣造成了建筑業企業實際上的稅負增加,有的項目工程款被拖欠幾年時間,但是稅款已全額扣繳。
這些補救措施都是為了不要在試行以后,大量企業反映負擔重了,要求按規定“先征后返”,反而會增加基層稅務部門太多的工作量。
總之,國家的大政方針,好事要辦好,不能因為統計數字的失實,就讓建筑業“營改增”失去為企業減負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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