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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思路
一是改革分配制度,形成個人利益與項目效益相掛鉤的分配機制,增加員工收入,提高工作積極性;二是建立和完善項目監督機制,加強員工的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提高項目管理水平,挖掘項目效益潛力;三是促進項目更好地優化人員組合,建立高效、精簡的管理隊伍,鼓勵兼職,減少冗員,提高工作效率,使優秀員工的能力得到進一步的發揮,一般員工的潛能得到進一步的提高,并不斷地淘汰差的員工。
投股金額和比例
由公司、公司主管及項目公司主要經營者共同出資組建項目公司,共同經營,無論盈虧根據出資比例與公司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每個項目公司初始投資總額均為人民幣1000萬元,除特殊情況外,公司持股比例為52.5%、公司主管持股7.5%,項目公司主要經營者持股40%,即公司投資525萬元,公司主管投資75萬元,項目公司主要經營者投資400萬元。
公司主管的參股比例由公司董事長批準確認,參股后與項目公司主要經營者享受同等權益,承擔同等義務。項目公司主要經營者的參股比例由各項目公司討論擬定報公司審核后實施,但項目經理的參股比例必須高于項目公司其他經營者。
公司主管及項目公司主要經營者投股資金應當在項目公司股份經營承包協議簽訂后15日內到達項目專用賬戶,對于資金籌集確有困難的最多可分三次到帳:承包協議簽訂后15日內到帳不少于投股金額的50%,兩個月內到帳不少于80%,三個月內全部到帳。如三個月內尚未全部到帳,則應簽訂補充協議調整投股比例。
資金使用
每個項目公司設立專用賬戶,項目公司所用往來資金經項目公司專用賬戶轉劃。如項目實際使用資金較少,項目股東可將自身投資在項目公司專用賬戶中相應比例的多余資金轉入公司,公司給予借用利息,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屬項目股東所有。例如,項目公司初始投資總額為1000萬元,其中項目主要經營者投入的400萬元資金已經按比例使用220萬元剩余180萬元,根據收款和用款計劃在將來一段時間內留存80萬元已夠用,那么項目公司主要經營者可以將自身多余的100萬元轉入公司賬戶,公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給予項目公司主要經營者借款利息。
如項目收款較好,付款控制得當,項目公司初始投股資金不僅沒有使用甚至出現了盈余,根據公司需要經項目股東同意也可將項目公司專用賬戶中盈余資金轉入公司,利息計算方式同上。該部分利息收入歸項目公司所有。
如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公司初始投股資金1000萬元已用完,項目公司各參股者應及時按比例再投資。當項目公司股東無力按比例出資且公司有能力墊資時,公司可以先行墊付超出部分資金,但項目股東應向公司支付相應利息(按分段累進制計算),并在項目審計結束后計算盈虧得利數據時將該費用從項目股東利潤中扣除(當項目出現虧損時在項目股東投股本金中抵扣),不計入項目成本:墊付金額小于等于項目公司股東初始投資金額的1倍,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墊付金額大于1倍但小于2倍,按同期二建集團貸款利率計算;墊付金額大于2倍,但墊付時間小于一個月,按同期二建集團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墊付金額大于2倍且墊付時間超過一個月,原則上按超2倍公司墊資比例調整項目公司股份比例。
例如,項目公司初始投股資金1000萬元已用完,根據用款計劃還需要投入1500萬元,項目公司主要經營者按投股比例(40%)還需投資600萬元,而項目公司主要經營者只能再投資150萬元,那么超出的450萬元當公司有能力墊資時由公司暫時墊付,項目公司主要經營者給予公司借款利息,其中400萬元按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計算利息,50萬元(超出初始出資金額的1倍的部分)按同期二建集團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當公司為項目股東墊付金額小于項目股東初始投資金額1倍時,公司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盡力保障提供;當需要墊付的資金(包括保理、企業商票、承兌匯票等在內)超過項目股東初始投資金額1倍且公司也無能力墊付時,公司和項目股東應共同探討融資方案,發揮融資能力,尋求融資渠道,共渡難關。
保理、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有公司統一辦理,項目股東與公司按相應投股比例使用。原則上,項目公司占用公司保理、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總額在項目股東初始投資金額1倍以內的,由公司作平衡調節使用,相應利息計入項目成本;超出1倍的部分均作為公司投資,相應利息由公司承擔。
綜合管理費
考慮到公司市場開拓,招標投標,財務管理等日常運行費用,今后新開工參與股份承包的項目除稅金和集團公司收取的規費以外,公司額外收取一定比例綜合管理費。具體要求如下:
如是公司承接的項目,合同造價小于5000萬元的公司收取1.8%綜合管理費,合同造價大于5000萬元小于1億元的收取2%綜合管理費,造價大于1億元小于2億元的收取2.3%綜合管理費,造價超過2億元的收取2.5%綜合管理費。
如是項目公司自行承接的項目,產值小于5000萬元的公司收取1%綜合管理費,產值大于5000萬元小于1億元的收取1.2%綜合管理費,產值大于1億元小于2億元的收取1.4%綜合管理費,產值大于2億元的收取1.6%綜合管理費。
質量指標和安全文明指標
如項目公司在質量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績,工程質量獲得獎項(包括優質結構、揚子杯、白玉蘭、姑蘇杯、海河杯等等),除集團公司給予的相應獎勵全部歸項目公司所有外,公司也將按集團公司標準給予項目公司同樣獎勵。但完不成質量指標竣工驗收不能一次性驗收合格的,扣除項目公司項目結算造價的0.1%;出重大質量事故,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每次給予項目公司額外罰款2萬元,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每次給予項目公司額外罰款5萬元。
如項目公司安全文明管理出色,獲評市區級文明工地或省級文明工地,除集團公司給予的相應獎勵全部歸項目公司所有外,公司也將按集團公司標準給予項目公司同樣獎勵。在工程期間無2萬元(事故損失)/次以上事故的,獎勵項目公司項目結算造價的0.1%;無1萬元(事故損失)/次以上事故的,獎勵項目結算造價的0.2%;如有超過2萬元不滿5萬元(事故損失)/次以上事故的,每次給予項目公司罰款2萬元;如有超過5萬元(事故損失)/次以上事故的,每次給予項目公司罰款5萬元。
項目公司收入和成本
項目公司收入包括:工程款;項目廢舊材料、其他材料和相應項目公司資產的變賣收入;按比例投資/使用的項目專用賬戶中資金產生的利息;政府有關部門、集團公司、公司對項目的獎勵;項目公司庫存材料及設備等。
項目公司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費,含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和其他直接費;管理費用,含辦公費、車旅費、工具費、勞保費、試驗費、外管費、開拓費、其它費用開支等;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臨時設施、周轉材料及租借費等。
關于項目公司成本有以下幾點需要補充說明:一是項目股東與公司按相應投股比例使用的保理、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所產生的利息應作為項目成本。但僅作為公司投資的保理、承兌匯票,其相應利息由公司承擔,不計入項目成本。
二是項目承接、實施以及竣工結算過程中所用去的開拓費(包括介紹費)應納入項目成本。項目公司用去的費用須經公司審批后方能進入項目公司成本;公司出面但未承接成功的項目所用去的開拓費、招投標費等不計入項目公司成本.
三是有功人員特殊獎勵以及由公司統一繳納的項目公司管理人員社保福利均納入項目公司成本,建造師補助費由公司承擔。
四是為公司連續工作滿5年的管理人員,到期后一次性獎勵十個月工資,其中項目公司管理人員獎勵工資計入所在項目公司成本,公司管理人員獎勵工資由公司承擔。
五是政府有關部門對項目的處罰以及根據項目公司經營辦法未完成公司下達的安全、質量指標時公司對項目的罰款均納入項目成本。
投資本金的收回和盈虧分成的兌現
投資本金的收回和利潤兌現時間如下:一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根據收款情況,如扣除應付款部分后仍有多余的,可返還部分投資本金。如收款較好,項目公司投入資金已全部收回,扣除應付款部分后各股東可收回相應投資本金(也可轉入下一個項目使用);二是工程結算審計結束,繼續收回投資本金(或轉入下一個項目使用),同時一個月內明確各項目股東的盈虧得利數據;三是工程審價報告完成后的三個月工程款支付至95%,假設該項目總利潤有8.5%,這時投資本金全部收回,扣除5%質量保修金及公司收取的2%管理費,該項目已有1.5%利潤可供分配;四是竣工驗收合格滿兩年,可收回4%質量保修金供利潤分配;五是五年保修期滿,工程款收取完畢后一個月內利潤分紅全部兌現完畢。
盈虧得利數據計算式如下:項目公司盈虧總額=項目公司收入-項目公司成本-集團公司稅金及規費-公司綜合管理費/上繳費用;項目公司某股東盈虧得利數額=項目公司盈虧總額×某股東投股比例;某股東投股比例=其初始出資金額/項目公司初始投股資金總額。
當項目公司盈利進行利潤分紅時,紅利(項目利潤分紅)所得稅按有關稅收政策執行,公司和項目公司應相互配合、合理避稅,如不能合理避稅項目清算時應在項目公司利潤中預提根據稅務制度計算的紅利所得稅。
監督機制
監督小組由總經理、工程部、財務部、材供部組成。總經理負責統籌安排;工程部負責比對清單/預算報價與實際發包成本,檢查簽證簽價;財務部負責查核往來明細、付款比例、倉庫臺帳等;材供部核實材料采購、設備設施租賃等,具體人員組成及職責分工另定。
薪酬制度
項目公司主要經營者收入=年薪+項目利潤分紅,其中年薪(=基本日工資+崗位補助+福利津貼+考核工資)由公司根據崗位職責、工作業績等制定年薪考核表進行綜合考評。
項目公司其余管理人員薪酬工資由項目公司主要經營者根據市場工資水平、項目規模、員工崗位職責、員工管理范圍及個人能力、考核標準/指標等制定定崗定責定酬協議,由項目經理與每個管理人員分別簽訂該協議,并報公司審核備案。個別人員薪酬工資同市場工資差別較大的,由項目公司報公司審核后執行。
公司管理人員根據崗位、職責、行業薪資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由董事長核定年薪,其中參與項目公司投股的公司主管要求每年基本出勤天為290天,其余公司管理人員基本出勤天為280天。核定的年薪根據實際出勤天(與基本出勤天相比較)作相應浮動。
對于在安全生產、增收節支、科技創新等領域表現突出的有功人員,公司/項目公司可以另行獎勵。每年考勤從陽歷1月1日按實際出勤天計算至12月31日。
公司為所有管理人員設立獎勵工資,具體要求和獎勵工資標準如下:從2011年1月開始為公司連續工作滿5年;要求這5年中項目公司管理人員每年出勤不少于300天,公司管理人員每年出勤不少于270天(婦女產假可特殊考慮);獎勵工資在連續工作滿5年后一次性發放;如項目公司未滿5年進行項目分配的,項目公司管理人員的相應獎勵工資應從項目公司利潤中預提;獎勵工資=這五年中該員工平均基本日工資×270天;所有管理人員基本日工資根據公司核定的標準執行。
文/姜 明 黃佳興
(作者分別系江蘇南通二建集團第八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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