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Public- Private-Partnership)是指為了建設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為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政府或授權機構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與私人組織(社會力量)以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特許經營協議為基礎,發揮雙方優勢,形成一種伙伴式的合作關系,并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由社會力量向公眾提供市政公用產品與服務,以最終達到提高質量和供給效率,實現合作各方共贏結果的社會管理方式與融資方式。
PPP模式本質上是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建立的全過程合作關系,他以授予特許經營權等為基礎,以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為特征,通過引入市場競爭和激勵約束機制,發揮雙方優勢,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供給效率。即建立政府與企業“利益分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模式,形成“政府監管、企業運營、社會評價”的良性互動格局。PPP模式的核心是在公共服務領域引入市場機制,因此,它不僅僅是單純的融資方式,也是一種機制和制度設計。推廣PPP模式進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與運行,可以將適度的市場競爭引入城市基礎設施領域,在實現社會福利、提高基礎設施服務質量的同時也給企業帶來合理的投資回報,同時也能夠增強公共基礎設施可持續運行的效率和能力。
一、湖北隨州殯儀館PPP項目概況
殯儀館項目位于隨州市曾都區萬店鎮夾子溝村,新殯儀館(含公墓)共征地29.3公頃,擬投資9000萬元,計劃2到3年時間搬遷殯儀館。
隨州市現只有一個很小的殯儀館,公墓也只有白云山公墓,當時投資1000萬建設,遠遠無法滿足市場的需求,而周邊地市都有規模較大的殯儀館和公墓,所以市政府決定新建殯儀館和萬安公墓。
2013年,隨州市政府決定由隨州市城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100%出資,成立隨州市殯儀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由隨州市殯儀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業主負責該項目的建設與運營。因國家從2013年下半年開始,多次發文要逐步剝離政府融資平臺的融資功能,分類治理、整頓政府融資平臺,將政府融資平臺的政府信用徹底剝離,讓融資平臺成為完全的市場化的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在此背景下,隨州市城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已無融資能力繼續向項目業主——隨州市殯儀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注資再次背景下,市政府遂采取PPP形式,引進社會資本完成該殯儀館項目,確保按期運營。
殯葬項目是政府公共事業性質項目,具有高度的壟斷性與特許經營性,尤其在廣大縣域區域內,因國家實行殯葬改革,嚴禁火葬,因而殯葬經營管理的經濟價值更加突出,盈利前景較好,屬于使用者付費,且付費收入完全能夠覆蓋PPP項目投資者投資收益的很好PPP項目。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依法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劃分和風險分擔機制,授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投資建設經營或者經營特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的活動。
實施特許經營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符合內外資準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具有公益性、長期性、可經營性,風險可分擔;
項目建設運營的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
能夠物有所值,即與傳統政府投資模式相比,社會資本參與能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或者有效降低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綜上,隨州市曾都區萬店鎮夾子溝村的新殯儀館(含公墓)項目完全符合國家實施特許經營的PPP項目,在依法履行一定程序與手續后動工興建。
二、湖北隨州殯儀館PPP項目公司融資交易結構
隨州市城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決定以公司增資的方式,引進天風證券有限公司旗下天風天盈投資有限公司社會資本建成該新殯儀館。其股權結構如下:
天風天盈投資有限公司出資1億元,占股95.23%,隨州市城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出資500萬元,占股4.76%,注冊資本變更為1.05億元。
湖北隨州殯儀館PPP項目公司的融資結構如下圖:
主要關涉的PPP協議或法律文件如下:
1.項目公司增資協議:PPP項目公司——隨州市殯儀館服務有限公司組建前是由隨州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單獨投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注冊資金 5000000元,占100%股份;通過增資形式,引進股東——天風天盈投資有限公司資金100000000元,注冊資金變更為105000000元,隨州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占股4.76%,天風天盈投資有限公司占股95.23%。
2. 特許經營協議:由政府授權隨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代表政府與天風天盈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特許經營權協議,約定項目公司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結構、項目資金來源、收益取得方式、價費及其調整機制、履約擔保和風險分擔、項目資產所有權歸屬及移轉、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數量、質量、時限等要求及績效監管標準、變更、提前終止及補償、項目期滿移交與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等事項。
3. 股權回購協議:PPP項目公司——隨州市殯儀館服務有限公司的股東——隨州市城市建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負責從第三年開始,逐年回購天風天盈投資有限公司所占PPP項目公司股份,以實現社會資本到期按約退出。
4.股東差額補足協議:約定當項目公司每年分紅不足于償還投資者的本金與收益時,項目公司股東隨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進行差額補足。股東差額補足措施本質上相當于股東對投資者的擔保。
5.修改公司章程條款:對原有公司章程進行修改,規定項目公司每年須分紅,如果項目公司凈收入不夠分紅,由項目公司股東——隨州市城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差額補足。
三、天風天盈投資有限公司設立契約性基金的融資交易結構
天風天盈投資有限公司以100000000元現金入股PPP項目公司并不是其自有資金,而是通過設立契約式基金形式向社會投資者募集而來,基金投入到項目公司后,依靠項目公司殯葬服務收入或其他收入作為向投資者還款來源,不足部分則由項目公司股東——隨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給予補足。
契約性基金是基金投資人(基金份額持有人)、管理人與托管人簽訂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資產由管理人管理并有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形式;基金財產獨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財產;投資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為基金當事人,管理人作為設立人向投資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發行受益憑證,托管人(為銀行)對基金財產進行托管,管理人根據基金協議確定的投資標的投資,其還款來源于投資標的的經營收益,投資人按照約定取得收益,管理人、托管人按照約定取得基金管理費與托管費。
該契約式基金的投資人、管理人與托管人:
投資人——湖北銀行,該行負責通過發行理財產品的形式,募集資金認購該契約式基金。
管理人——天風天盈投資有限公司,負責設立該契約式基金并管理該契約式基金。
托管人——湖北銀行隨州分行,該行負責對該契約式基金產品資產進行托管。
該契約式基金的融資交易機構如下:
四、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參與PPP項目融資交易需注意事項
1. 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是信托法律關系。天風天盈投資有限公司為參與湖北隨州殯儀館PPP項目而設立的契約式基金,本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即社會資本為參與國家基礎設施或公用事業建設而設立的專項基金。他所需遵循的基本法律是——《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5號)與《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屬于私募基金,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項下的信托法律關系, 即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作為受托人, 從而形成集合自益信托法律關系。所謂自益信托,是指信托人將信托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一般為信托公司或基金公司)在特定期限內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經營,同時以信托人自己作為受益人的信托活動;期滿結束,信托財產按照信托成立生效時約定歸還給信托人。因而,基金在將募集資金投入項目時,就須按照協議約定基金退出時間,基金的本金與收益要按照約定歸還給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基金投資人)。
2. 基礎設施投資基金投資PPP項目付費標的類型。PPP項目收益來源(項目付費來源)一般為使用者購買的經營性項目、使用者購買與政府補貼的準經營性項目與政府購買的非經營性項目3種。
(1)使用者購買的經營性項目:即由最終消費用戶直接付費購買公共產品和服務,項目公司直接從最終用戶處收取費用,以回收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
(2)使用者購買與政府補貼的準經營性項目:即使用者付費不足以滿足項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報時,由政府給予項目公司一定的經濟補助,以彌補使用者付費之外的缺口部分。補貼包括土地劃撥、投資入股或補足、優惠貸款、授予項目開發收益權等。
(3)政府購買產品或服務的非經營性項目:即政府直接付費購買公共產品和服務,在政府付費機制下,政府可以依據項目設施的可用性、產品或服務的使用量以及質量向項目公司付費。
3. 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參與PPP項目的付費類型:僅限于使用者購買的經營性項目和使用者購買與政府補貼的準經營性項目。完全由政府付費購買的PPP項目不宜參與,因基金投資者要求的投資收益較高,政府不可能為該類PPP項目出高價購買PPP產品或服務。即使是前兩類付費類型的項目,具有較高收益的PPP項目也僅限于現金流量較多且收益較高的殯葬業、收費高速公路、電廠、部分醫院、高端養老項目等。
4. 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參與增量PPP項目僅限于前端:即基金僅僅能夠參與項目公司組建階段,以提供資本金形式與政府或政府授權國有公司、其他社會資本等組建項目公司,待項目公司建成營運后,以運營收益作為基金的還款來源,同時輔之于股東回購、第三方擔保等增信措施作保證,以逐步實現基金的退出。
5. 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參與存量PPP項目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存量PPP項目如效益較好,車流量較高的高速公路項目、電廠項目等,因已經建成且收益顯見可測,風險性較小,若以基金形式配合項目公司股東資金進入,后以該項目的充沛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此種方式一般應優先增量項目的PPP。
(作者為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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