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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中無項目融資則無需成立項目公司?

發布日期:2017-11-23來源:網絡來源編輯:張繼蕊

[摘要]

   一、問題的提出

   目前關于PPP項目中是否成立項目公司,無論是財政部還是PPP研究學者還是社會資本都傾向于設立項目公司,大多數的角度是從PPP項目公司帶來的利好、有點而考慮。如專家認為:

   1.設立PPP項目公司可以以項目公司,而非項目公司股東母公司的名義基于項目的現金流、項目資產(需要政府同意)與合同權益去融資貸款,做到有限追索,實現項目風險與母公司的隔離。

   2.有利于項目公司的治理,可根據項目和股東的特點,合理確定本貸比、股東結構和貸款結構,優勢互補、強強聯合,并根據各自股份的多少決定各股東的管理權、控制力,如投票權等。

   3.項目公司在項目所在地注冊更便于管理,更關鍵的是,納稅是給項目所在地政府而非股東母公司所在地政府。四是項目公司員工的責權利非常明確,就是做好該項目并獲得相應獎懲,有利于項目的全過程、全方位的優化和管控。那么撇開大家所認為項目公司的利好和優點外,PPP項目中是否必須要設立項目公司呢?

   二、無項目融資則無需成立項目公司

   英國在PPP的實踐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特別是它的自來水供應很有代表性,已經走了一個循回,從400多年前就有了私人供水的歷史,后來逐漸被國有化,到了20世紀80年代初又被民營化。從私營到國營再到私營,整整走了一圈??梢哉f英國是PPP的先驅、倡導者,同時也是PPP的促進者。特別是在撒切爾夫人上臺之后,極大推動了PPP的進程。而在英國PPP模式中也較少使用SPV。

   1999年7月英國財政部發布了PFI標準合同文本“Standardisationof PFI Contracts(SoPC)”第一版,2012年12月最新版“Standardisationof PF2 Contracts( Draft )”應該是第五版,英國PFI標準合同文本的編制是基于如下的條件假設:前提一、同公共部門簽訂合同的是特殊目的公司(項目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并由分包商提供建造和運營;前提二、項目建設分階段進行,包括在建造階段后緊跟一個運營階段提供服務;前提三、項目全部或部分采取由第三方提供“項目融資”(無追溯權或有限追溯權的融資)。

   標準合同文本的編制者指出,之所以設定三項前提條件,是因為許多PPP項目是符合這三項前提條件的,而且符合三項前提條件項目結構的合同本身是最(想當的、非常)復雜的,對復雜的合同結構做出規定更有益于標準合同文本的使用者。比如同公共部門簽訂合同的是特殊目的公司(項目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并由分包商提供建造和運營是十分標準的項目結構,法律關系十分明確。

   因此從國際慣例看,SPV與項目融資是緊密相連的,SPV是項目融資的載體和必備條件。如果無項目融資則無需成立SPV。

   三、我國大多項目無需成立項目公司

   1. 我國目前真正進行項目融資的PPP項目較少

   利用項目公司的成立,將項目風險與母公司分離做到有限追索的確是成立項目公司的一大利好,但目前在我國PPP發展的情形下,該有點尚未充分發揮。因為貸款人(投資人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不僅僅對“有限追索權(或無追索權)的融資”不太熟悉,對PPP項目融資模式認識更不足,未能形成與之相適宜的項目融資評估體系,往往按照傳統模式要項目公司的母公司提供連帶保證責任,甚至股權投資都給您做成明股實債的模式。貸款人(金融機構)做項目融資明顯能力不足(有限),因為貸款人對PPP項目風險基本沒有把控。想想項目融資還要簽訂所謂的“直接合同”(Direct Agreement)取得介入權(step-in),項目有可能失敗,貸款人很少原因接受項目融資。目前有很好現金流的公路BOT項目都少有采取“項目融資”的,何況沒有現金流的項目、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因此項目融資難以順利推進的情形下,項目公司的成立沒有太大的意義。

   2. 只有大項目才需要成立項目公司

   當一個PPP項目是個國際項目,投資巨大,肯定采取國際上項目融資形式,且項目參與者較多。這時候項目的參與方眾多及復雜,只有采取SPV結構,承包商、政府、財團、機構投資人、“城市基礎設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主權基金、個人都集中成立一家SPV公司,明確股東結構,股權結構,貸款結構,此時成立SPV確實有利于PPP項目治理。如果一個中小PPP項目,有無必要成立SPV,驚動公司法這個大法。對國內中小基礎設施民生項目不存在“不成立SPV就不利于PPP項目治理”的說法。

   四、總結

   PPP是從國外引進的一種投融資模式,從國際慣例來看,成立項目公司并不是PPP項目的必備條件,只有在該PPP項目采取項目融資模式時,才需要成立項目公司,而在我國對于一個較小投資額的PPP項目,如果不采用項目融資模式,涉及到的主體少,股權清晰,投資主體清晰,其更無必要成立項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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