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招投標階段的法律風險包括招標階段的法律風險、投標階段的法律風險、開標評標階段的法律風險以及合同簽訂階段的法律風險。
(一)PPP項目應當招標而不招標的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以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對需要進行招標的項目做出了嚴格的規定,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合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將產生無效的法律后果。而且根據招投標法的規定招標單位和負責招標的直接責任人員還要承擔行政責任。
(二)招標條件不具備的法律風險
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招標,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如果招標人不具備相應的招標條件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如果招標人不具備條件擅自招標將面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將導致合同無效。
(三)投標階段法律風險
如果投標人在投標階段不具備投標條件投標、在投標中弄虛作假、串標圍標、以及以低于成本價中標將會導致投標無效,如果給招標人造成損失,投標人應當賠償損失,弄虛作假觸犯刑法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四)開標評標階段的法律風險
招標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不符合法律規定、評標方法和評標的標準不當都可能導致評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重新進行招標,招標人將面臨行政處罰,還要賠償投標人的損失。
(五)合同簽訂階段的法律風險
1、簽訂陰陽合同的法律風險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如果雙方擅自簽訂陰合同,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旦發生糾紛,應當按照備案的陽合同來結算工程款。
2、擅自轉包分包的法律風險
招投標法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擅自轉包分包的行為將導致合同無效。
由于PPP項目投資大、時間長、關系公共利益,在項目采購中采用招標方式,可以充分發揮招標方式充分競爭的優勢,從而保證項目伙伴的選擇公開、透明、避免暗箱操作。
以上從國務院《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以及財政部關于《PPP項目操作指南》等規定出發,對我國將要大規模實施的PPP項目的采購招標的模式和類型及違反以上規定的法律風險的分析,以幫助政府和企業在實施PPP項目采購時,選擇適當的模式,同時也幫助他們防范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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