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的人,應該仔細讀一讀上個月發布的國務院42號文,尤其是第四部分的前三個條款。
這三個條款如果用幾句話來概括的話就是,一、絕大部分公共服務都鼓勵用PPP模式來運作,二、積極用PPP模式化解存量公共服務項目的債務,三、新建公共服務項目要合理選擇PPP模式。如果把所有的“公共服務”一詞用“政府投資”來替換——事實上這種替換并非毫無道理,以往中國經濟發展的實踐證明,公共服務等同于公共投資,基本等同于政府投資——你會發現,這是一場政府投資的戰略性大撤退。
要理解這一點,首先需要重新認識PPP中的最后一個 P,即“合作”的意義。大多數對PPP模式有所誤解的人,包括地方政府官員,都會天然地認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類似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資”,即雙方成為同一個層面上的經濟主體,各自拿出真金白銀,并按照一定比例投資一個公共服務項目。因此,他們認為,政府投資在PPP里是不可或缺的,社會資本只不過是配角,是幫助政府融資的一個手段。
這混淆了“合作”和“合資”之間的根本不同,如果PPP按照這種方式操作,只能變成翻版的融資平臺。
僅從詞義上來理解,所謂“合作”,需求來自于各自擅長領域和能力的不同,所謂“有分工,才有合作”。政府與社會資本的角色不同,能力不同,各有分工,所以才有合作的可能。那么在政府和社會資本之間,誰更擅長投資一個項目,比如建一座橋、修一條馬路、造一座污水處理廠,顯然是后者;誰更有能力去評價一個項目是否屬于急迫需要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滿足了公眾需要,顯然是前者。
那么,以往的公共服務都是如何提供的呢?就中國來說,長期以來是政府主導投資的模式,其優點是集中力量辦大事,速戰速決;缺點則是不算經濟賬,預算軟約束。導致的結果是:政府決定投資、政府花錢建設、政府決定價格、政府提供補貼,政府及其控制的國有企業,成為公共產品和服務投資、運營的主體,并通過地方融資平臺為其輸血,三者利益捆綁,責權利不分。這是中國十幾年推動投資體制改革所試圖解決的問題。
如果說公共服務也是一種商品的話,它至少應該包括生產者、購買者和最終消費者三個主體。上述做法的含義是,政府包攬了公共服務的生產者和購買者雙重角色,然后直接將一個龐然大物扔到最終消費者,也就是公眾面前,由于內部過程不透明,看不清其中的操作細節,同時政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因此也無法對其效果作出公正的評價。
按照主流經濟學的說法,提供公共服務是政府的天職,這句話并沒有錯。但在如何提供公共服務這個問題上,迄今為止沒有一條經濟學理論說過,政府代替民眾花的這筆錢,究竟是應該用在生產上——形成公共投資,還是應該用在購買上——變成公共消費。
PPP應用于公共服務領域的作用,其實就是將政府從直接投資人變成中間消費者,從公共服務的生產鏈條中脫離出來,核心的問題就是解決政府投資退出。這包含三方面:以前的投資怎么退出,未來還參與不參與,政府投資的禁區如何劃定。
回過頭來看國務院的42號文,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中國在公共服務領域對政府投資設定的一個“負面清單”,而這個清單是被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倒逼出來的。眼下來看,這份清單里還缺少一些對社會資本來說很有吸引力的內容,但趨勢已經很明顯了,伴隨著地方債務問題的逐步解決和壓力釋放,還會有越來越多政府投資退出的領域和項目,等待社會資本去收割。
問題在于,政府做好了在公共服務的投資領域撤退的準備,但同時有沒有做好在消費領域變成把關人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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