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崔麗君
近半年來,與媒體網絡對PPP火熱報道形成鮮明對比的是PPP項目實際簽約的低迷(簽約率在13%左右)。發改委和財政部一再牽頭敦促、標準化文件、指引文件和各種培訓依然不能大幅扭轉市場和社會資本對PPP模式的冷漠態度。
觀察成交項目數據,我們不難發現許多央企和國企目前在PPP市場中承擔著社會資本“P”的角色。雖然部分上市民企也較活躍,但是對PPP市場的推動作用和影響力,民營資本依然只能望塵莫及,更不要說中小企業能否參與了。
對于當前市場現狀,我們不禁要問,沿著這種自己左手牽右手的合作模式(Partnership)繼續下去,PPP模式的國內外基礎設施建設將會把我國經濟帶到哪里去?全民創新和萬眾創業的格局何時形成?經濟結構的華麗轉型和筑底復蘇之路還會持續多久?
PPP市場為什么會這樣?其內在邏輯又是什么?我們從三個重要的維度來考慮:第一個維度是PPP模式本身的特性;第二個維度是中國資本市場的結構特性;第三個維度是中國當前政治與法律體系的階段性特征。這三個維度共同決定了當前PPP市場只是一些“大玩家”的游戲。
從PPP模式自身的性質來看,投資額度大,投資周期長,項目風險高。巨額的投資需要相應的融資渠道、融資工具和融資能力來完成;較長的投資周期意味著融資結構和利率期限要與之相匹配;項目除了財務風險、運營管理風險以外,從長期來看政治和法律風險的管理才是PPP項目的核心和精髓。成功的PPP項目要求參與方有能力承擔這三大特性所要求的相應能力,而這一切似乎只能成為有“資源優勢”企業才能完成的任務。從中國資本市場的結構性特征來看,中國的金融市場是被銀行商業信貸所壟斷的,債券和股票市場的融資能力極其有限。間接融資過高的資金成本對大量的PPP項目形成了“詛咒”,其難產也是必然的。從中國政治和法律體系的維度來審視,改革才剛剛起步。面對一個充滿了變數和不確定性的經營環境,政府怎么能輕松地說服社會資本放心投資于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建設中來。國家PPP法治環境的不健全和部分地方政府前期的任性違約導致了真正的社會資本依然處在“杯弓蛇影”的心態當中。項目的政治和法制風險也嚴重制約了 PPP市場中的第二個“P”,社會資本,活躍起來。
當把這約束放在央企和國有企業身上驗證時,我們驚奇發現,這一切不但不是事兒,似乎反而成為一種優勢。首先,央企和國企在銀行的融資渠道具有先天優越性。我國的經濟發展歷程也一再證明這一事實。對于經濟下行周期,銀行出于壞賬增加的考慮對社會民間資本采取謹慎借貸的態度,但對央企和國企借貸項目壞賬的考慮卻相對較少。在地方財政預算約束尚未建立前,國家對地方政府的剛性兌付尚不會完全打破,畢竟央媽“斷奶”也需要時間。其次,與地方政府的長期交鋒和博弈過程中,央企和國企較社會資本更顯得游刃有余,沒有解決不了的利益矛盾沖突,畢竟彼此如左右手般“情同手足”。最后,而對于政治和法律風險而言,央企和國企代表的是國家利益。在國家政治和法律制度變革過程中,制度的設計決策者都會充分考慮國家戰略利益,以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需求。綜合看來,在初期PPP 市場中國企和央企具有絕對的先天優勢,其壟斷地位是一個現行制度約束下的必然和現實。
至此,我們也許會問,面對一個幾十萬億的國內外PPP市場,社會資本真的就沒法成為真正的主角嗎?當我們換一個角度來思考問題時,也許會有不同的答案。
從格拉德威爾寫的大衛與歌利亞巨人間戰爭故事,我們可以得到一些啟示:優勢與劣勢之間轉化的關鍵在于我們看待競爭的視角和參與游戲的方式。換句話說,在宏觀環境短期內不會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下,社會資本和民營中小企業如何參與到PPP市場中,并切出自己的一塊市場蛋糕完全取決于我們如何看待市場競爭的模式。
事實上,資本市場融資,項目長周期管理運營和政治法律風險都不是中小型企業所擅長的。如果我們一味地強調這一游戲規則,并以此對待PPP市場競爭,中小企業幾乎沒有什么生存空間,但是PPP市場還有一個重要的競爭維度,那就是創新。創新是結構臃腫的“歌利亞巨人”所不擅長的。PPP市場的創新可以分為三個方面,即金融創新、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在金融創新和管理創新上,雖然中小企業很難參與,但大量的優質民營上市或非上市企業可以參與;而對于技術創新,中小型乃至創業型企業在PPP市場上可以大有所為,但需要國家創造一定的制度空間并提供適當的財政支持。
新加坡政府對于PPP市場拉動中小型技術型企業創新創業有著自己獨到的理解和實踐,正在成為政府管理創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Public-Private Co-Innovation Partnership(公私共同創新合作)是新加坡政府為了向政府部門提供市政建設等技術性解決方案而建立的合作平臺。在該平臺上,政府和社會中小技術創新型企業按一定的程序合作孵化技術解決方案和產品,并對成功案例進一步商業化推廣和運作。在城市運營管理中,政府存在眾多技術上的挑戰和需求,然而這種需求很難通過政府部門自身的創新來快速有效地得到滿足。社會企業在技術創新上的優勢恰恰可以彌補政府這方面的不足。新加坡政府各部門通過該平臺向社會企業發布大量技術需求,有意向和能力的企業可以申請與政府合作開發解決方案或產品。這一舉措不僅提高了政府服務公眾的能力,而且該平臺和配套財政支持還為大量的中小型企業提供了創新創業的機會,加強了新加坡國家的整體創新研發能力和技術儲備。中小型企業的技術解決方案一旦通過政府的資助支持而得以應用或批量采購,就有了業績和案例證明。外向型經濟模式下,戰略定位為亞洲PPP中樞的新加坡政府以這些技術創新解決方案或產品去支撐資本和技術在亞洲PPP市場的輸出,最終實現資本的增值回流。
在該平臺上,政府通過向社會中小型企業提出公共服務技術需求來幫助創新型企業進行技術前期從概念到產品原型的孵化,對其開發和測試進行資助;在后期如果一切順利政府還將成為該技術解決方案的第一個用戶并批量采購。中小型企業由此獲得該技術的實際應用案例,而且這種實際應用案例將為企業帶來更多的商業機遇。政府則通過這些創新技術的應用提供了更好的公共服務。這一措施實現了政府公共部門與中小技術創新創業企業的合作雙贏。
從新加坡的案例可以看到,PPP在本質上是一種互惠互利、雙贏的關系,而這種關系既可以通過一個投資200億,運營期為25年的水務處理項目來實現,也可以通過城市馬路噪音污染監測解決方案的采購來實現的。技術創新合作關系可以拉近政府和中小型企業之間的關系,從而更好地實現社會經濟結構的轉型和產業升級。難道這不正是PPP被政府引入的初衷嗎?因此我們有理由也更期待我國政府能夠創造這樣的政策空間并提供配套財政扶持政策,讓更多的中小型創新創業企業在PPP市場的“下半場”中實現“屌絲”的逆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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