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程建兵
中國信托業協會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9月底,信托資產規模自2010年一季度以來首次出現環比負增長。
隨著房地產類業務及傳統政信類業務不斷萎縮,信托公司的處境越來越艱難。惡劣的生存環境促使信托公司積極謀求轉型,拓展PPP業務是其轉型方向之一。
但如何參與PPP項目,參與還存在哪些障礙,值得認真研究。
1一、信托公司參與PPP項目模式探討
1、信托公司直接作為社會資本方投資PPP項目公司,通過項目分紅收回投資。
具體操作是,信托公司以某PPP項目為投資標的設立信托計劃以募集資金,然后以該信托資產與政府出資平臺成立PPP項目公司,最后通過項目運營收入與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如需)取得合理回報。這種模式對信托公司全面識別及駕馭項目風險的能力要求最高。且由于PPP項目期限長而收益較低的特征,信托公司可能還需積極對接保險、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長期資金。
2、信托公司與其他社會資本作為聯合體共同股權投資項目公司,在信托期滿由其他社會資本回購股權退出。
這種模式下信托公司需要全面評估回購方的履約能力。此外,在許多PPP項目中,項目公司與政府在簽署《特許經營權協議》或《PPP項目合作合同》時通常會約定中途不得進行股權變更,因此采取這種聯合體方式參與PPP項目應提前予以注意,最好是盡早與政府達成一致,避免退出障礙。
3、信托公司為PPP項目公司提供債權融資。
具體操作是,信托公司以某PPP項目為投資方向設立信托計劃以募集資金,然后以債權的方式提供給項目公司,只是政府不再為項目公司還款兜底,這要求信托公司全面考察項目財務狀況和現金流情況,注意還款安排與現金流結構相匹配。
4、信托公司借道PPP產業基金來參與PPP項目投資。
具體來說,信托公司可以和其他具有強大產業背景的集團公司強強聯合,成立某個特定產業的PPP產業投資基金,充分發揮各自領域的優勢。具體投資形式,既可作為社會資本方入股項目公司,也可在PPP項目公司成立后提供債權融資。
2二、信托公司參與PPP項目的障礙
信托公司參與PPP項目主要存在三大障礙,一是信托期限一般要遠遠短于PPP合作期限;二是信托資金的資金成本一般要高于PPP項目的投資回報;三是PPP項目周期較長,項目在整個周期內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具體體現為以下三大矛盾:
1、信托期限短與PPP項目的合作期長的矛盾。
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二章的規定,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并沒有對信托期限設置上限。但是,在以往實踐中,信托期限一般不會超過三年,有12個月、20個月、24個月和36個月等設置方式。信托期限之所以不會設置太長主要是因為,一旦期限太長將使得信托計劃對投資人的吸引力大大下降,從而會嚴重影響信托計劃募集時間和募集效率,甚至會導致信托計劃募集失敗。而根據PPP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PPP合作期限一般應在10年以上,所以信托期限與PPP合作期限存在較大的沖突。
2、信托資金成本高與PPP項目提供給社會資本回報率低的矛盾。
信托資金成本與信托期限、投資項目質量等息息相關。在其他情況不變的情況下,信托資金成本與信托期限成正比,與投資項目質量成反比。根據以往政信合作的實踐,信托公司投資政府平臺類項目的投資回報在9%-11%,而PPP項目全投資回報率一般在8%左右。所以,信托公司參與PPP項目在信托資金成本與PPP項目的全投資回報率上存在一定矛盾。
3、信托追求低風險與PPP項目周期長、不確定性大的矛盾。
PPP項目的時間周期長,由于整個運作結構較為復雜,也涉及到很長的審批和協調流程,實際推動過程中還是困難重重,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如果信托是為PPP項目融資,由于政府不再為項目公司提供擔保,因此這無形中增加了項目的運營風險,需要信托公司有較全面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處置能力。除此之外,如果信托公司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股項目公司,而且能夠接受8%左右的相對較低回報,勢必要求項目風險必須要顯著低于一般項目的風險,這正好與PPP項目周期長、不確定性大相矛盾。
基于以上分析,信托公司參與PPP項目的確是未來的發展方向,信托公司可通過多種渠道介入到PPP項目之中,并且前期也有一些項目陸續落地。但必須看到在現階段,信托公司參與PPP項目依然面臨種種障礙,該類業務大規模開展的條件尚不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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