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程玉偉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第十六條中提到“在招標或談判文件中載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許經營項目公司”,而且按國際慣例,PPP項目一般也都成立項目公司(SpecialPurposeVehicle,特殊目的載體)。
項目公司大多是股份制,這樣做有很多優點:
一是有可能以項目公司,而非項目公司股東母公司的名義基于項目的現金流、項目資產(需要政府同意)與合同權益去融資貸款,做到有限追索,實現項目風險與母公司的隔離。
二是有利于項目公司的治理,可根據項目和股東的特點,合理確定本貸比、股東結構和貸款結構,優勢互補、強強聯合,并根據各自股份的多少決定各股東的管理權、控制力,如投票權等。當然,在事先獲得政府同意的情況下,只需要轉讓股份就可以實現股東的進入和退出,因為PPP項目合作期限較長,而各個股東的優勢不同,投資戰略也可能會發生變化。
三是項目公司在項目所在地注冊更便于管理,更關鍵的是,納稅是給項目所在地政府而非股東母公司所在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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