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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靳林明
作者簡介:靳林明律師目前是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其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領域具有豐富的經驗,涉及的行業領域廣泛,其主辦的多個基礎設施項目獲得律師業界大獎。
在互聯網時代,人們發家致富的途徑越來越多,網紅是比較吸引眼球的方式之一。對于女性網紅而言,在這個看臉的時代,除了以鳳姐為代表的極端少數派之外,其他可以統一歸類為美貌型(要先有美貌,再看是否有才華,比如爆紅的papi醬)。拜高超的整容以及PS技術所賜,網紅基本實現了臉蛋和身材的標準化,甚至還有網紅培訓,來統一網紅的行為舉止。如果只是觀賞別人家的網紅,那么,只要外形靚麗就行了;但是,如果要把網紅娶回家,還要傳宗接代,那么,恐怕就要細細考量網紅的天然指數了。
這一輪PPP如火如荼(參見之前的《PPP的鬼,迷了誰的心竅》),說PPP是社會領域的網紅,一點都不為過。但什么是PPP,依然是各說各話,PPP項目的標準化程度恐怕還遠遠不如真人網紅(財政部、發改委:“怪我嘍。”筆者注:怪誰不分先后)。各方專家大神對于PPP的理解也是五花八門。如果單單停留在動嘴的階段,接受個采訪,發個文章,我們是看熱鬧的不怕事大。但是,如果各位參與到具體的PPP項目,這些問題就和你直接相關了,就像你要和網紅結婚的時候一樣糾結。
不管國務院、財政部、發改委對于PPP在定義上如何進行字詞的區分,在我看來,PPP應該符合三個維度(PPP三維)的要求:在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領域,通過風險共擔和利益共享的機制,提高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供給的質量和效率。
第一維,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領域,這是PPP的適用前提。與此相關的用語是,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這和公共服務和產品的提供有什么邏輯聯系呢?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是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物理載體,或者,是對提供公共服務產品和公共服務行業的整體概括。聽起來很抽象,按照現在各部委的發文,PPP適用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等各個領域。在財政部第三批示范性項目的評選通知中,涉及到的橫向部門有多少個?20個部委,從這里你就知道適用的范圍有多么寬了。當然,在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領域,是否一定要做PPP,而不是采取傳統的供給模式,也值得政府決策者好好思考。
事實上,對于這些領域是否能夠適用PPP,大家可能心里都在犯嘀咕。現在的PPP有濫用的趨勢,因為,這玩意兒政治正確。大家可以結合其他因素判斷一下: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領域,換句話說,就是政府有責任提供給大家的,大家作為納稅人和繳費人,政府作為人民公仆,政府應該收人錢財,替人辦事。在政府付費模式的PPP項目中,比如環境治理、市政道路建設,這個體現的比較直接。但是,在使用者付費和可行性缺口補助的PPP項目中,我們經常困惑的是,政府的手應該伸多長,攬多少事情,與市場的邊界怎么區分,例如,三舊改造、旅游等等,是否可以做PPP,這是取決于領導的喜好和擔當,還是有背后的內在邏輯?如果一個 PPP項目在進行使用者付費過程中,其價格是完全市場化的,這還是不是PPP?
第二維,通過風險共擔和利益共享的機制,這是PPP存在的商業基礎。投資人在商言商,人家是來賺錢的,談錢不傷感情。根據一個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的風險識別,讓政府和投資人分別承擔風險。常說一份耕耘,一份收獲。對于風險來講,一份承擔,一份回報。利益共享,就是要做到回報和風險承擔相匹配。政府和投資人要像冬天的刺猬,要抱團取暖,但又要保持好彼此的距離。財政承受能力存在的意義,就是政府要算好自己的帳,統籌好還款計劃,告訴投資人,我們不差錢,讓投資人放心投資。
第三維,提高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供給的質量和效率,這是PPP存在的意義。如果政府費了這么多時間、精力、金錢,到頭來,還不如政府自己投資來搞,那么,其意義何在呢?明白了這點,大家就能理解,PPP項目為什么要做物有所值評價,為什么PPP項目要做績效指標的設計,為什么要進行績效考核,按效付費。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
財政部是本輪PPP的發起部門,主張將PPP納入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統一規制,其認為PPP是政府采購社會資本合作,屬于政府采購范疇。(請參考《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小組的葫蘆,到底賣的什么藥?》)
發改委作為特許經營法的主要牽頭起草部門,強調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制度設計,但不斷擴充特許經營的適用范圍,力圖將政府付費類的PPP一并納入監管。
兩個部門分別出臺了兩套法律體系下的各類規章、規范性文件,并力圖彼此區分。
國務院希望把PPP當成政府改革的推手,提倡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廣泛推行PPP。
為了解決PPP與特許經營的關系,國辦發[2015]42號文件進一步明確,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特定領域需要實施特許經營的,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執行。但是!國務院的前述澄清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兩部門的法律適用混亂局面。如何協調兩套法律體系之間的沖突,是立法者在進行PPP頂層設計時必須考慮的問題。
(國法辦的朋友們,你們好嗎?)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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