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隨著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逐步推進,原有的基礎設施已無法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顯得迫在眉睫。然而,近年來我國財政收入增速緩慢,再加上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不斷擴大,這使得以往由政府包干基礎設施建設的傳統模式難以為繼。同時,在傳統模式下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的高成本、低效率、低水平等問題逐漸暴露出來,引起了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為此,如何推動我國基礎設施建設已成為社會各界人士所熱議的話題。本文旨在進一步推動我國基礎設施建設,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小康社會提供一些理論上的思考。
關鍵詞:基礎設施 PPP模式 政府失靈
一、問題的提出
當前基礎設施已成為制約我國新型城鎮規劃建設的關鍵因素之一。眾所周知,基礎設施建設具有投資大、風險高、周期長、成本高等特點,且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以及壟斷性,因此,大多數時期基礎設施是由政府負責經營管理。但是,隨著基礎設施建設的任務越來越重,許多國家和地區開始意識到了單靠政府進行經營管理,會給政府的財政造成巨大的壓力,最終影響到基礎設施建設。
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隨之而來的是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資金大量增加,以政府為主導的融資模式已經無法滿足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需求。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明確指出,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加快轉變政府職能,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因此,研究在基礎設施建設中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具有鮮明的時代價值。
PPP模式在我國的發展始于1995年,經過二十年的發展,PPP的項目無論是在數量上還是在規模上,都有明顯的增加與擴大,如北京鳥巢、水立方、北京地鐵四號線等。為了進一步規范PPP項目,政府部門建立起了相關的配套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推動PPP模式在我國的推廣。盡管目前PPP模式在我國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是總體來看,PPP模式在實際的運作過程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如利益分配不均、風險分擔不明確、政府監管缺失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制約了PPP模式在我國的進一步發展。
因為PPP模式在我國的發展尚處于初始階段,仍存在許多問題。但不可否認,PPP模式對于推動我國基礎設施建設有著重要的作用,大力推廣PPP模式能夠有力推動產業結構升級,實現經濟發展模式全面轉型;能夠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是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現代財稅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我國基礎設施建設中PPP模式的特征
當前我國正處于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關鍵時期,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資金量龐大,PPP模式逐步得到我國政府的高度重視,同時也將PPP模式的制度化建設提上議程。隨著政府部門對于PPP模式頂層設計的逐步完善,我國也初步建立起了包括法律法規、操作指引、標準化管理、專業培訓機構等在內的相對完整的PPP政策框架。黨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中提到,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2014年5月,國家財政部成立了政府與社會資本工作領導小組,同年12月,國家財政部批注成立了政府和社會資本中心,并下發了首批30個PPP合作示范項目名單和操作指南,國家發改委也同期下發了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和通用合同指南。目前,我國基礎設施建設中PPP模式的發展主要呈現出以下幾點特征:
第一,PPP項目地域集中度較高,投資資金數額較大。貴州、山東 (含青島)、新疆、四川、內蒙古居前五位,分別為1725個、1062個、816個、797個、748個,合計占入庫項目總數的49.2%。按入庫項目投資額排序,貴州、山東 (含青島)、云南、河南、四川、河北居前六位,分別為1.5萬億元、1.2萬億元、9178億元、8717億元、8555億元、6675億元,合計占入庫項目總投資額的48.3%。河北、江蘇、安徽和江西新增項目數較多,分別為106個、105個、95個和72個,占全國新增項目數的31.9%。新增項目投資額較大的為江蘇、甘肅、貴州、河北、云南,新增投資額分別為1700億元、1617億元、1507億元、1355億元和1300億元 (參見圖1)。
圖1 PPP項目數地域分布情況
資料來源:財政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中心。
第二,在PPP推介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大多數項目都是市政工程以及交通設施建設 (參見圖2)。據有關數據統計顯示,江蘇、安徽、湖南、福建、河南、黑龍江六省在PPP項目上計劃投資4343億元,項目總數位143個。其中,投資在交通領域的資金達到了計劃投資總金額的72.02%,為3128億元。
圖2 2016年9月我國PPP項目行業分布
第三,PPP項目周期性較長,且投資金額數目較大。典型的PPP項目周期如圖3所示。為此,PPP項目對于那些大規模低成本的長期限資金有著較大的需求,但是這類資金并不愿意投入到PPP項目中。為了解決這一困境,政府部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引導社
圖3 典型的PPP項目周期
會資本涌入PPP項目,如國務院鼓勵創新投融資機制;央行對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進行重新修改,意味著PPP項目在今后利用項目收益權進行質押融資將會變得更加便利;對于PPP項目中的付費支持以合同的方式進行規定,逐步走向規范化管理。在未來的PPP模式中,政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付費的方式進行支持,但是這種支持僅僅限于注資、補貼等,不可以用于直接替項目公司進行債務上的償還。2014年12月,國家發改委在下發的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中提到“如政府為合作項目提供投資補助、資金注資、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支持,應明確具體方式及必要條件”。這表明PPP項目在今后的實際運營過程中,無論是獲得注資、補助,還是擔保、貼息等政府的支持措施,都可以根據合同進行必要分析,這無益于為科學判斷與分析項目運營后期的現金流提供了便利。
三、PPP模式在基礎設施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不健全,缺乏制度保障
PPP模式的前提是法治政府。目前沒有一部專門關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法律法規。雖然近年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針對基礎設施建設制訂了一些管理辦法,如建設部出臺的 《市政公共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這些規定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推廣起到積極作用。但是,總的來看,在法律法規方面我國仍有許多地方亟待完善。
一方面,現行法律規范法律地位較低、效力不強、內容較少,存在立法空白。我國引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時間不長,運用的范圍還比較狹窄,因此在法律條文方面,大都以地方政策和部門規章為主,法律地位較低,效力不強,且內容較籠統,不夠詳細,缺乏可操作性。因為立法層次較低,政出多門,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有不協調、不配套,甚至相沖突的地方。一屆政府任期只有五年,但是PPP項目往往長達二三十年。政策的穩定性得不到保障,增加了社會資本對于政府信用的擔憂。
另一方面,現行法規的一些內容在實際運行中阻礙了政府的扶持和民間資本的參與,不利于該模式的推廣。政府的扶持是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中的關鍵因素,其中政府提供的借貸、外匯兌換率及最低經營收入擔保更能有效鼓勵社會資本的加入,增加融資額度。國外法律對政府扶持的鼓勵和支持力度更大,而我國現行法律則對政府扶持限制較多。雖然近些年多個地方政府下發通知、意見對政府扶持作出鼓勵,但其力度仍不夠大,法律效力較低。我國支持民間資本的法律規范大都針對國外資本,關于國內民間資本的法律規范處于空白狀態,雖然情況在21世紀有所好轉,但現有的法律規范對民間資本投入的吸引力仍不足,特別是在政策和政府觀念方面面臨較大阻力,這些都需要完善相關法律來解決。
例如,北京鳥巢的PPP項目,其形式是在大型體育館場建設、運營上首次應用,按照合同規定中信集團聯合體和北京市政府組建國家體育場有限公司負責 “鳥巢”的融資、建設、管理等工作,在資金份額上,中信集團聯合體出資42%,擁有賽后30年的特許經營權,運營期間自負盈虧;北京市政府通過北京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出資58%,30年合約期滿后北京市政府收回項目。但在2009年8月項目合同雙方重新簽署的 《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體育場運營維護管理協議》中中信聯合體將30年特許經營權轉變成了股權獲得永久股東身份,這意味著這種模式運用的失敗。因此,國內PPP專家、大岳咨詢總經理金永祥認為PPP項目運作重在健全制度。
(二)政府職能不明確,主體權責不清
目前社會對PPP模式的認知存在明顯的誤區,不論是社會資本、專家學者,還是一部分政府部門等,都把PPP單純地詮釋為一種新的城鄉基建融資模式。特別是在經濟持續回落勢頭未有效扭轉時,PPP模式更被誤導為了一種投資刺激工具和政策安排。政府在PPP模式中,依然是大包大攬,既充當運動員又充當裁判員。政府還沒有學會利用合同條款與私人部門進行協調合作,依然習慣性地利用行政權力對PPP模式進行過度干預。政府不僅監管產品的價格,也對項目的經營權進行干預。另外,地方政府還經常以換屆、財政資金困難、規劃調整等理由,擅自終止合作關系。
當前推廣PPP模式,本質上是推動一場新的公共產品和服務變革。除了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和自然壟斷領域,那些可以市場化的領域,應該通過市場定價來解決,避免集運動員與裁判員于一身的角色錯位。倘若政府在PPP合作模式中既充當裁判員,又扮演運動員,那么政府一旦發生失約或者違約行為,將會給基礎設施項目帶來無法估計的損失,更不利于后續合作項目的展開。盡管政府與社會資本在合作時會簽訂相關合同,但在項目實際運作過程中,政府大部分時候都是出于強勢或者優勢地位,政府一旦出現失信違約行為,將會造成投資人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不利于項目的順利開展。
比如,1997年廉江自來水公司與中法水務投資有限公司簽訂 《合作經營廉江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合同》,在合同中規定合營期為30年。項目建成后廉江自來水公司認為這個項目的合同是有失公允的,拒絕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與價格購買中法水務生產的自來水。因此這一項目由1999年開始閑置,并開始訴訟程序,2009年11月26日塘山水廠被廉江自來水公司正式收購。此收購案件帶來了雙輸的后果,廉江市政府成了 “不誠信”和 “破壞投資環境”的代表,中法水務由于項目限制遭受了巨額投資損失,中法水務PPP項目至少水廠花費了8000萬元以上的投資和開銷費用。招商引資是地方政府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標之一,在指標壓力下地方政府通過各種形式來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比如增加招商引資活動的規模和頻率,設立招商引資獎勵資金、全員招商管理辦法等,在此例中引進此項目的廉江市自來水公司總經理獲取了473826.65元引資獎金。在考核壓力和利益驅動下,盲目、低水平、重復引進項目時有發生。
(三)融資渠道不暢通,定價機制缺乏
良好的融資渠道是整合社會資本的關鍵,融資渠道不暢將使社會資本不能最大限度地參與到建設項目中。首先,某些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中存在一些進入壁壘,尤其是重要的建設領域,從設計、實施到經營管理,大都由政府企事業單位利益集團承擔,社會民營資本很難進入基礎設施建設中,且與之相對應的配套政策也嚴重缺乏,為融資過程帶來許多阻礙。2003年由青島市排水管理局、法國威立雅水務集團、中國光大國際共同簽約的投資額4280萬美元、合作年限為25年的污水處理項目,項目主要用于麥島污水處理廠擴建及海泊河污水處理廠。項目簽訂后當地政府認為價格不公平又單方面要求重新談判來降低承諾價格。在2007年出現了威立雅負責運營的青島麥島污水處理廠污染自來水事件,污水處理廠的回用水管道被直接接回到自來水主管道上,回用水污染了自來水的水質,對居民生活造成損害。此事被曝光后,在青島市民中引起了震動。
其次,民間資本雖然投資潛力巨大,但也常常受到歧視性限制。國有銀行對民間資本的貸款條件苛刻,貸款審核方面抱有 “寧國勿民”的思想,為民營資本借貸設立多項復雜的申請審批程序,訂立苛刻的條件,致使融資金額遠達不到實際需求量。再加上擔保公司能力有限,無法滿足民間資本的需要,甚至無法為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民間資本提供擔保。在 “財政新常態下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分論壇上,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院長賈康表示,政府部門要通過 “陽光化的程序”來選擇民間資本。
最后,我國PPP項目融資手段較為單一,通過股票上市、私募基金、發行債券等方式進行融資的比例很低。這主要是因為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發育還不是很成熟,加上金融管制比較嚴格,資產運作水平不高等,造成目前我國 PPP項目權益性融資比較困難,項目的風險也大多是集中在銀行。
(四)風險管控不完善,監督機制弱化
盡管企業家對國家所制定的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比較有信心,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卻有著一定程度上的 “擔憂”,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擔心政府失信違約,很多地方政府在換屆之后,新一屆領導班子不承認合約內容,加大了兌現風險、換屆風險、隨意性風險等,這些都是社會資本在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時所考慮的重要因素。二是擔心在項目建設中缺乏一定的話語權,當前我國PPP模式發展還不成熟,社會資本盡管擁有一定數量的股權,但是大多數情況下都是 “小股東”,在項目決策、項目管理上基本上都是政府方面說了算,缺少話語權。三是擔心利益分配不均,基礎設施建設周期長,利潤轉化時間長,利潤低,很多PPP項目的建設期都要二三十年,甚至更長,基于上述情況,很多企業家都比較在意地方政府是否有著足夠的誠意進行 “共贏”合作,而從我國各地實踐情況上看,有的地方就已經出現了在橋梁、高速公路、污水處理廠等建成之后,地方政府單方面改變游戲規則,致使項目陷入困境。
在完善的PPP合作模式中,對于風險的控制,必須要由更有實力的一方來承擔風險。項目啟動前,需要請專家學者以及咨詢公司等,對PPP項目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羅列,并加以分析,然后在根據企業與政府自身的實際情況,決定風險的分擔方式。另外,目前我國PPP項目審批流程較為煩瑣,決策周期長,靈活性低,無法及時根據市場的變化做出相應的調整,而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加快當地基礎設施建設,在與企業簽訂合同時,往往會附加一些脫離當地實際的條款,以此來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到基礎設施建設中,在項目建成之后,這些條款基本上是難以實現的,也就直接損害了合作方的利益。福建泉州刺桐大橋是國內第一個由民營資本參與的BOT項目,由民企 “泉州名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政府授權的 “泉州市路橋開發總公司”分別出資60%和40%成立項目公司負責大橋的建設和運營。項目招標過程中,曾有5家外商參與,但因其提出的條件苛刻,談判均未成功,最終政府以一紙紅頭文件將項目授予名流實業。項目提前半年完成建設,但運營期糾紛不斷。
(五)缺乏專業化組織機構和管理人才
當前我國政府部門在機構設置上,并未設置專門的部門對PPP項目進行統計分析、政策制定等,對于PPP項目的決策通常情況下都是采取一事一議的狀態,缺乏從長遠考慮以及總體規劃。而在運作的模式上,采用的是項目特許經營權的方式,這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以及專業的金融財務知識提供保障。如何策劃PPP項目采購前的實施方案、如何預先制定采購文件中的各類合同草案等,都需要具有既懂工程又懂法律、既懂金融又懂運營管理的復合型人才或團隊來完成。我國目前能夠熟練掌握和駕馭PPP模式運作的人才非常匱乏,2014年9月以來,福建、重慶、青海、湖南、黑龍江等十個省級行政單位和南昌、昆明兩個省會城市已完成了首批項目篩選,開始進行項目推介。一大批項目上馬,人才更加匱乏。
四、完善PPP模式在我國基礎設施建設中應用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強化政策支持
法治是PPP模式健康發展的前提條件,從項目簽約到最后的實施,都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加以支撐。尤其是社會資本相對于政府來說,處于劣勢地位,這就更加需要通過法律的形式對社會資本的權益加以保障,從而消除社會資本的擔憂。筆者認為,建立健全法律體系應從以下幾點出發:
立法機關應當迅速建立起基礎設施建設相關領域的法制體系,為PPP模式提供穩定的法律環境。當前PPP項目的投資周期大多跨越一任官員任期,這意味著用全國人大立法的方式規范PPP市場秩序,要比單純基于政策更有利于消除社會對政策 “朝令夕改”的擔憂。在立法機關立法制定PPP市場秩序時,應明確規定PPP模式的基本理念是政府搭臺、市場唱戲,政府與社會資本基于權責對稱行使各自職責,盡可能避免在規則制定上把政府放置在不容挑戰的主導地位,如若政府在發起的各種特定PPP項目公司(SPC)中占據主導地位,社會資本更多為項目配資,那么PPP將被社會資本誤解為單純的政府融資工具,進而削弱社會資本的參與熱情,不利于PPP的健康發展。過度強調政府主導,甚至即便在設立有助于破產隔離的SPV中,依然置入政府主導項目的條款,將很容易混淆參與各方的權責,使SPV無法有效隔離風險,導致政府等事實上承擔了隱性或無限的風險連帶責任,并給政府帶來不必要的聲譽風險。
(二)轉變政府職能角色,增強合同契約意識
在過去的基礎設施建設中,政府直接充當了投資、建設、經營的多重角色。這樣的后果是導致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成本高、運營效率低下。PPP模式是政府與社會資本的合作,這就要求政府轉變職能,政府不需要再包攬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所有事務,而是應該在公共基礎設施的總體規劃、政策引導、法制環境和監管等方面發揮主導和推動作用。
政府是基礎設施總體規劃的制定者。我國基礎設施建設總體滯后,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資金,因此需要引進社會資本和國外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A設施建設往往關系到國計民生,而且投入大、建設和運營周期長,市場難以調節,需要政府進行規劃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實現。在PPP項目中,政府要發揮服務型作用,制定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總體規劃,并制定相應的政策以防止因領導的變動而產生政策的隨意性。
政府是項目資金補貼的提供者?;A設施很多是屬于公共物品或者準公共物品,如道路、橋梁、公園、污水處理設施等。這些設施建成之后,有些無法向使用者收費,有些雖然可以收費但是難以回收成本。參與投資運營的社會資本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只有穩定的收益預期才能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合作建設。這就需要政府對項目提供資金補貼,補貼的方式包括項目貼息、稅收返還等形式。
政府是企業和公眾利益的協調者。參與PPP項目的社會資本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追求投資回報?;A設施的服務對象是社會公眾。設施建設質量是否符合公眾預期,收費是否合理都關系到公眾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企業的利益。政府為雙方協調的關鍵是如何完善公共基礎設施產品和服務的定價機制,為市場化運作奠定良好的基礎。
(三)拓寬項目融資渠道,設計產品定價機制
進一步深化政府投融資管理體制改革,拓寬基礎設施建設中PPP項目的融資渠道。大部分基礎設施建設都需要政府部門的參與,而政府受財政的約束,無法獨立承擔基礎設施建設,為此他們將會采取與社會資本進行合作的方式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這就要求政府部門必須要對現有的投融資管理體制進行革新,以此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參與到基礎設施建設中。同時,只有當社會資本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時,他們也才會樂意對基礎設施項目進行投資,在我國有一批國有企業以及民營企業,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規模,在投資領域的選擇上,也傾向于投資在收益相對穩定的基礎設施建設上。另外,國有銀行還應積極轉變觀念,簡化審批程序,為基礎實施建設貸款提供便利;加快建立為社會資本提供貸款的地方商業性銀行;進一步完善風險資本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投資者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進行融資。
除了拓寬項目融資渠道以外,還應制定產品的定價機制。在PPP項目中,政府會給予項目公司特許建設以及經營權,同時對產品的價格以及服務進行監管,但是一般情況下,政府部門不會保證投資者的投資收益,這也是目前社會資本在投資基礎設施建設時所擔心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政府在制定定價機制時,應確保社會資本在項目建成之后將會獲得的利益,同時也應確保公共利益不被損害。PPP模式的主要參與方主要有三個,分別是政府、企業以及社會公眾,他們在PPP項目中的目標各有不同。政府部門的主要目標是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解決財政緊缺問題,以此推動基礎設施建設。企業的重要目標則是通過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盈利,以及獲得一定的減稅優惠等。社會公眾的主要目標則是為社會提供更多的服務,以此滿足社會公眾對于公共基礎設施的需求。雖然三者的目標不同,但是也有著一定的聯系,只不過他們對于同一目標的重視程度不一樣。為此,必須要尋求一種能夠同時滿足三方目標的狀態,通過系統動力學的相關理論,深入研究了關鍵項目目標之間的聯系,找到了PPP模式下三方利益的內生反饋循環。最后基于項目目標體系和目標反饋機制,設計了調價機制,以期為政府、私營企業、公眾的利益分配實現 “三贏”提供幫助。
(四)完善風險分擔機制,構建全面監管體系
PPP項目面臨著政策風險、匯率風險、技術風險、財務風險、營運風險等諸多類型的風險。政府和社會主體在面對各種風險時的風險控制能力、風險承受能力、風險承受意愿有很大差異。進一步發揮PPP模式的潛力,需要完善風險分擔機制,構建全面監管體系。
一是風險分擔要發揮稟賦優勢。在PPP項目中,參與方掌握的資源各不相同,對不同類型的風險的應對能力也不相同。PPP模式要發揮政府和社會主體各自的優勢,其中就包括要發揮政府和社會主體各自應對不同風險的比較優勢。例如,涉及國際合作的互聯互通,其中的政治風險、政策風險、法律風險,私人部門和其他社會主體都無力承擔,而政府在這些領域有一定優勢,這些類型的風險就應該主要由政府承擔。在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直接參與建設和運營的企業掌握了更加充分的信息和專業的知識,風險應對能力要比其他主體更強。項目建設和經營管理的風險就應該分別由項目建設承包商和運營企業主要承擔。
二是風險分擔要與收益相匹配。項目各參與主體在承擔風險的同時應當獲得相應的回報,在獲得收益的同時有責任承擔相應的風險。收益和風險的分配要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這樣才能夠真正促進政府和社會資本的合作,才能使各參與方保持理性和謹慎的行為,使各參與主體在項目建設中形成利益共同體。公平合理的風險分配可以減少參與方在項目中的道德風險,減少風險管理的成本和風險發生時造成的損失。
三是要加快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監管機制。PPP模式的健康發展需要一個完善的監管機制加以保障,PPP模式的應用其目的在于使得政府能夠從多重角色中脫離出來,積極履行其監管職能,保證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確保社會公眾的公共利益不被侵害。在PPP項目的實際運作中,財政部門以及審計部門等應參與其中,依托國家PPP綜合服務平臺,對PPP項目運作的整個過程進行監管,同時還可委托專業性的中介機構進行監管,加強績效考評,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退出機制以及風險管控機制。
(五)組建專業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管理機構,加強人才培養
當前我國PPP模式大部分是采用特許經營的方式,進行結構融資,所要求的專業性較高,如法律知識、金融知識、財務知識等。采用PPP模式,需要對項目進行長時間的評估,進行復雜的合同談判,同時對風險進行合理分擔,并對項目進行有效監管。這是一項系統且復雜的工作,要求政府應設置專門的機構,負責PPP項目的審批以及監管,推動PPP模式的發展。筆者認為應在財政部設立專門的管理部門,負責公私合作項目的相關工作,并在該管理部門下設PPP項目采購、合同管理指導的經濟咨詢機構,利用現有行業部委下屬的具有專業知識的技術咨詢機構,滿足各行業對PPP模式的應用需求。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PPP項目上都是采用招標方式進行,在此過程中,PPP項目涉及了投資估算、融資、法律、稅務等各方面的信息。這要求我們需要重點培養懂經濟、法律、合同管理、財務等的專業性人才,積極培養開拓型人才、復合型人才,從而為PPP項目的順利實施提供人才保障。各地應在國家PPP綜合服務平臺基礎上,引入權威的第三方機構科學設計PPP項目方案,可引導高校、科研機構分行業和領域,組建PPP項目規劃編制隊伍。
參考文獻
1.柯永建、王守清、陳炳泉:《私營資本參與基礎設施PPP項目的政府激勵措施》,載于 《清華大學學報 (自然科學版)》,2009年第9期。
2.李公祥、尹貽林:《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PPP模式的運作方式選擇研究》,載于《北京理工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期。
3.劉薇:《PPP模式理論闡釋及其現實例證》,載于 《改革》,2015年第1期。
4.宋小寧、陳斌、吳明琴:《基礎設施供給模式選擇研究———基于公私合作 (PPP)和政府采購的比較》,載于 《廈門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3期。
5.宋小寧、陳斌、吳明琴:《基礎設施供給模式選擇研究———基于公私合作 (PPP)和政府采購的比較》,載于 《廈門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3期。
6.孫學工、劉國艷、杜飛輪、楊娟:《我國PPP模式發展的現狀、問題與對策》,載于 《宏觀經濟管理》,2015年第2期。
7.姚東旻、劉思旋、李軍林:《基于行業比較的PPP模式探究》,載于 《山東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4期。
8.楊超:《對PPP模式功能與項目風險的思考》,載于 《中國財政》,2015年第9期。
9.袁義淞、李騰:《政府風險規避視角下的PPP模式模型研究》,載于 《昆明理工大學學報 (自然科學版)》,2015年第1期。
10.周龍:《PPP模式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的應用》,載于 《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2期。
曾維濤:江西財經大學財稅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主要從事行政管理和社會保障專業的教學與研究;
李儀:江西財經大學財稅與公共管理學院在讀研究生;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江西財經大學財稅與公共管理學院。
工程建設網首頁 |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管理案例 | 會議活動 | 施工企業管理雜志 | 我要投稿
版權所有:北京華信捷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6號漢威國際廣場二區9號樓5M層西區郵編:100070電話:010-68520349傳真:010-68570772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7072號 京ICP備09092133號-1 Copyright ?2000-2015 工程建設網 保留所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