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發布《關于規范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23號文):
總體要求:國有金融企業應嚴格落實《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 號)等要求,除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外,不得直接或通過地方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間接渠道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不得違規新增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貸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不得提供債務性資金作為地方建設項目、政府投資基金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本金。
資本金審查:國有金融企業向參與地方建設的國有企業(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或PPP 項目提供融資,應按照“穿透原則”加強資本金審查,確保融資主體的資本金來源合法合規,融資項目滿足規定的資本金比例要求。若發現存在以“名股實債”、股東借款、借貸資金等債務性資金和以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等方式違規出資或出資不實的問題,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向其提供融資。
PPP:國有金融企業應以PPP 項目規范運作為融資前提條件,對于未落實項目資本金來源、未按規定開展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相關信息沒有充分披露的PPP 項目,不得提供融資。
23 號文禁止國有金融機構對PPP 項目資本金提供債務性資金,進一步規范PPP 行業發展。此次23 號文在總體要求中提出:不得提供債務性資金作為地方建設項目、政府投資基金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本金。在資本金審查中提出:若發現存在以“名股實債”、股東借款、借貸資金等債務性資金和以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等方式違規出資或出資不實的問題,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向其提供融資。
二、 金融防風險背景加持下,從融資角度進一步規范PPP 運作
防范金融風險是本屆政府的重點工作之一,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債務和金融企業的高杠桿率都是金融風險的潛在來源。本來希望采用PPP 來限制地方政府債務,但一些項目實操中出現的“明股實債”使得地方政府通過變相債務融資來推進基建,增加政績。
2017 年以來,政府PPP 相關政策頻發,核心就是規范快速發展的PPP 市場:
①50 號文《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87 號文《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都是中央政府在規范地方政府債務和融資的行為,將使地方政府更依賴于用PPP 模式去融資。
②92 號文《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明確了PPP 的入庫標準和負面清單,還特別強調了“按效付費機制”,這對于PPP 項目實際運營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③192 號文《關于加強中央企業PPP 業務風險管控的通知》或將改變央企PPP 項目中占比過大的格局,對有經驗、有能力的民企是利好。
④23 號文對延續50 號文、92 號文、192 號文的文件精神,此次針對的對象是國有金融機構,從融資角度遏制無序PPP 的發展,要求國有金融機構不能對PPP 資本金提供債務性資金,對于未落實項目資本金來源、未按規定開展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相關信息沒有充分披露的PPP 項目,不得提供融資。
對現有財政部入庫項目影響小。自去年11 月財政部開始項目庫清查以來,截至3月23 日,管理庫共退出項目403 個。其中,新建類型的項目超過300個,占比超八成,投資規模接近3500 億元;儲備庫退出項目1339 個,涉及投資1.3萬億元。在出庫項目的階段統計中,主要因為長期無實質性進展而被清理出庫。已進入執行階段的項目多達56 個,表明了對PPP 整改的力度與決心。其中,市政工程項目退出134 個,退出比例4.8%;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項目退出19 個,退出比例3.2%,低于整體退出率5.3%。23 號文要求金融企業要對“存在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變相舉債等問題的存量項目”的整改工作,但同時也提出“在配合整改的同時,國有金融企業不得盲目抽貸、壓貸和停貸,防范存量債務資金鏈斷裂風險”,防范形成“處置風險的風險”。
此次要求清理項目庫的92 號文中就指出要清退“構成違法違規舉債擔保”的項目,提出的指標就包括有:“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回購社會資本投資本金或兜底本金損失的;政府向社會資本承諾固定收益回報的;政府及其部門為項目債務提供任何形式擔保的;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的”。這與23 號文的核心要求一致。此次清理后,仍然留在庫中的項目受23 號文的影響較小,因為違規的項目都已經清理出庫。
而存量債務的整改是一個長期的工作,各地方庫和未入庫項目中還存在大量“明股實債”類項目。23 號文特別提出要防范形成“處置風險的風險”,預計各地政府和金融機構還要對現有違規項目進行一個長期的整改過程。因為金融機構是PPP 資金的最重要來源,未來違規項目將得到有力遏制,PPP 項目也更加規范。
利好民企,收益權匹配度高和現金流好的項目更受青睞。政府限制央企、鼓勵民企參與PPP 態度明確。長期以來,央企參與PPP 的優勢就是可以獲得成本更低的貸款,因為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的擔保能力是金融企業給予低利率貸款的核心原因,當23 號文限制了這種擔保能力時,民營企業對項目的篩選能力和長期運營能力就會受到金融資本的青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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