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2014年11月26日,國務院正式印發《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以下簡稱“60號文”),在近幾年密集發布的有關社會投資、政府債務、政企合作等新規政策中,有著承前啟后、提綱挈領的作用。對此該如何解讀?
律師:深化“國退民進”投融資模式,釋放社會投資利好訊息。60號文對生態環保、農業水利、市政設施、交通、能源設施、信息和民用空間設施、社會事業等七個重點領域提出了吸引社會投資的政策措施,根據國家發改委投資司負責人的解釋,之所以選擇這七個領域,原因在于這些領域是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也是民間資本介入較少的領域,而政府投資不論從規模還是進度上已經遠遠滯后于日益增長的公眾需求。
按照60號文的要求,此次“國退民進”的政策支持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投資權益方面,明確社會資本對投資項目的合法權益,保障其通過投資享有繼承、轉讓、轉租、抵押等相關權益。二是在投資方式方面,在較為成熟的市政基礎設施領域,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參與;在社會事業領域,社會資本可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租賃等途徑以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參與;至于能源設施、交通、電信等行業,則需要由各主管部門制定各自行業的適用準則以及合同范本,確保社會投資有法可依;三是在投資待遇方面,資本投資可與國有、集體投資項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四是與城鎮化政策相結合,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范圍擴張至縣城、重點鎮,通過基礎設施建設的完善吸納農業轉移人口。五是在資金投入方面,除了投資補助、基金注資、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政策支持承諾,還進一步要求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減輕投資、運營企業的成本負擔。
但是我們也要看到,雖然此次60號文對“國退民進”的范圍作了擴大,至于真正能夠落實的深度和程度,是要依據具體實施細則或操作指引來實現的。60號文在附件中對相關行業重點政策措施文件指定了負責單位、出臺時間,盡管有關項目核準、財政預算、市政特許經營等多部法律法規、規章、文件已經或即將配套出臺,如此緊張的時間安排能否確保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還是個疑問。
公共設施和服務的定價機制改進有利于保障社會投資獲取合理收益。60號文繼續強調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將項目通過法定方式授予投資人,政府不再對項目承擔無限責任,這就意味著未來項目投資收益的實現即不再享有政府背景,而是實實在在的依靠項目運營收益,所以項目的收費定價和財政補貼應當是社會投資人在投資決策時重點關注和測算的問題。60號文明確在水利工程、市政基礎設施、能源、社會事業,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按照合理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進行定價。因此,在收費定價的問題上,投資人除了注意按照發改委頒布的價格法令執行收費定價,鑒于項目運營的長期性和不確定性,還應當注重在合同談判的過程中考慮各種調價因素,詳盡地落實在合同條款中,敦促政府協調物價部門對收費定價、調價的問題開通“綠色通道”,盡可能使合同中的調價條款得到切實履行。
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的措施貼近實踐。60號文在第35條至第39條中對融資方式、融資渠道的拓寬提出了更接地氣的指示,例如:允許在供水、供熱、發電、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工程領域利用預期收益進行質押融資;要求政策性金融機構對生態環保、農林水利、中西部鐵路和公路、城市基礎設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長期穩定、低成本的資金支持;鼓勵民間資本通過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的方式籌集資金,政府可以使用財政性資金認購基金份額等予以支持;鼓勵投資項目采用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資產證券化等方式通過公開債券市場籌措投資資金;地方政府按照法律規定可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用于重點領域建設。
與以往不同的是,60號文要求央行(牽頭)、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財政部共同對“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負責落實政策文件。隨著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逐漸清理和重組整合,曾經大熱的城投債將會被多元化、多渠道的融資產品所取代,特別是“一會兩所”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指引發布,資產支持證券、項目收益債等新型融資產品將有可能為基礎設施投資領域注入新的活力。
(中倫律師事務所 周蘭萍 權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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