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Build – Transfer)即建設-移交,是當今國際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領域中被普遍采用的投資建設模式,系指根據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BT合同,由投資者負責項目的建設(包括籌措資金),并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后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并加上合理回報。因此,BT是一種投資方式,有別于普通的工程施工招標。
一個BT建設項目通常具備以下的特點:
⒈ 項目發起人多是政府部門;
⒉ 投資者往往是具備一定融資能力的建筑商;
⒊ 投資者投資BT項目的收益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即發起人向投資者支付的固定的資金成本以及實際建設總投資與回購基數間的差額;
⒋ BT項目涉及融資、投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所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合同確立的,其中通常包括投資建設合同、貸款合同、回購協議、回購資金擔保、完工履約擔保以及聯合體協議等,是一系列合同的有機組合。
⒌ 項目建設期間投資者是項目資產的所有者,這也是BT模式有別于墊資承包的主要特點。
公路項目,特別是一些不具備收費條件的公路項目,由于自身無法產生穩定的現金流,很難通過項目融資的方式獲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支持,這時BT模式的引入就顯得意義重大。首先,它可以為項目發起人籌措建設資金,減輕發起人在項目建設期的資金壓力;其次,由于BT項目通常是固定回購價格,鎖定工程造價和工期,這樣可以有效控制甚至降低工程造價,節約投資;同時,通過成立BT項目公司,投資者可采用項目融資(即以發起人與投資者簽訂的回購協議、回購資金擔保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方式實現表外融資,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分散投資風險。
公路BT項目的操作方法
以BT模式進行公路項目的投資建設,在確定了擬建設的公路項目后,主要的操作程序包含以下四個步驟:
一、確定投資者
目前國內選擇BT項目的投資者多采用招投標的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從項目類型來看公路項目應屬于上述招投標法規定的項目范圍內,但BT項目更偏向于一種投資行為,投資者的選擇與工程招標對施工單位的選擇要求不盡相同,沒有統一的招標文件范本可以直接借鑒,而招投標的方式對投資者的要求過于剛性,在邊界條件的確定上變通的彈性不夠。因此,筆者認為公路BT項目作為帶有較強公益性色彩,關系到人民群眾利益的基礎設施項目,在投資人的選擇程序上應該秉承招投標公開、公平、公正的精神,但是也有必要在程序中加入一些更靈活的選擇機制,如在確定中標候選人后加大談判力度,將一些在招標文件中無法固定下來的邊界條件帶到談判階段。
確定投資者后由發起人與該中選投資者簽訂合作協議,將各方權利、義務、回購基數、回購期、回購擔保等合作條件固定。
二、組建項目公司
依據國家計委計建設[1996]673號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和國務院國發(1996)35號國務院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中選投資者按注冊資本不少于回購基數的35%的份額成立項目公司,履行項目法人責任。項目公司主要承擔和負責以下事宜:
⒈ 與項目發起人簽訂投資建設合同,明確建設期內各方權利、義務;
⒉ 與項目發起人簽訂回購協議;
⒊ 委托設計(通常與項目發起人共同參與);
⒋ 與項目發起人共同通過招標確定工程監理單位;
⒌ 工程施工招投標,確定項目施工單位;
⒍ 籌措項目所需(資本金以外的)建設資金;
⒎ 項目建設管理;
⒏ 接受項目發起人和項目所在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三、建設管理
項目公司具體負責工程的投(融)資、建設和管理。與項目工程監理共同督促施工單位按圖紙和施工規范進行施工,并確保建設工程項目按期、優質、安全的完成。
⒈ 項目建設開工前,由項目公司組建招標機構(如需要也可以委托代理公司)對項目工程施工進行招投標,確定總承包(通常由本項目的投資者承擔)和分包施工單位,簽訂相關施工承包合同;
⒉ 組建成立工程項目部,實施項目施工。
四、竣工移交
項目建設施工完成后,項目發起人在收到項目公司的“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后,應及時(在投資建設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組織相關單位對已完成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投資者根據回購協議與項目發起人在工程竣工同期簽訂移交證書或移交協議,以確定工程進入質保期和回購期。
公路BT項目的操作要點
⒈ 制訂合理的招商方案,充分引入競爭機制;
⒉ 合理確定回購基數、回購期;
⑴ 回購基數的一般確定方式:工可估算、擴初概算、施工圖預算加獨立費用加預備費包干和施工圖預算加現場簽證等四種,目前國內主要以前兩種為主;
⑵ 回購期確定:一般BT項目為3~5年,公路BT項目視投資額大小可能適當延長,支付方式為每年一次。項目發起人在公路竣工驗收合格后向投資者支付第一筆回購款項,以后幾年中每年的同一時間由項目發起人分別向投資者支付回購款。
⑶ 項目發起人應在投資者組建項目公司實施工程建設期間監督其資金到位情況,同時參與監督工程進度,確保其按照施工圖建設;
⑷ 項目發起人向投資者支付的建設資金利息一般為同期銀行基準貸款利率,但一些大型BT項目回購期通常較長,為了規避回購期內的利率風險,投資者通常會要求在回購協議中加入利息浮動的條款,即在回購期內若遇到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調整超過一定限度(包括下調)時,項目發起人向投資者支付的利息做同步調整;
⑸ 為保證項目發起人按期足額支付回購款,項目發起人應向投資者提供不低于回購款總額的相應的擔保。例如:履約保函、土地抵押、第三方擔保等等。
作者:魏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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