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業經營承攬因受資質的限制,普遍存在資質共享或借用資質問題,主要表現為:施工企業之間互相借用資質,即無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符合建設工程資質標準的企業或者個人(借用資質方),以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標準與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業(資質方)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名義上的工程承包人并不實際組織施工,而是在收取一定數量管理費的前提下,將承攬的工程交由無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低的企業或者個人完成。
施工過程中,借用資質方以資質方的名義提供發票并收取工程款。收入、成本并入借用資質方匯總報表范圍,會導致合同主體與施工主體不一致的情況發生。因以資質方的名義給建設單位開具發票,所以資質方需繳納增值稅;同時因收入、成本并入借用資質方匯總報表范圍,借用資質方也需繳納增值稅,導致資質方和借用資質方均需繳納增值稅的雙重納稅風險。進項稅額的認證抵扣只能在資質方.
“營改增”后,為了避免上述問題,保證業務的真實性,應嚴格禁止借用資質的情況發生。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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