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雙重預繳增值稅的可能,要視政策具體規定。
建筑業營改增后采取“項目部就地預繳”的納稅方式下,局管和局托管模式下,集團公司與工程公司均為增值稅納稅人,為了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母子公司之間需要完善合同,簽訂分包協議,集團公司按工程總價給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形成銷項稅額,子公司按分包金額給集團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形成集團公司的進項稅額,集團公司和工程公司項目部都應按當期確認的銷項稅額計稅依據計算預繳增值稅。同一筆合同款項,因母子公司之間的預征環節增多會造成雙重預繳稅款的可能性。
但《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如果“營改增”后,政策平移,有可能會對上述情況進行差額預征稅款。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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