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利用集團公司的高級資質平臺承攬工程,然后分包給下屬各建筑子公司施工,集團公司集中統一管理各項工作,保證安全、質量,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屬于總分包關系。由于總承包合同由集團公司與發包方簽訂,發包方對集團公司的計價形成集團公司的施工收入,并向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集團公司組織施工管理,并將工程分包給下屬建筑子公司,對下屬子公司的計價形成集團公司的施工成本,建筑子公司的施工收入,建筑子公司向集團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建筑子公司購買材料、人工、機械等,形成建筑子公司的施工成本。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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