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既存在建筑施工業務,也存在設計業務,如匯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建筑施工和設計院都為分支機構,但建筑業“營改增”后稅率為11%,而設計服務的增值稅稅率為6%。兩個不同的增值稅稅率,以匯總機關作為繳納主體時,是分別按不同稅率核算后匯總繳納增值稅,還是從高原則?如分別核算是否需要分立成為兩個獨立的法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根據上述規定,應按不同稅率分別核算匯總繳納增值稅,且不需要分設不同的法人。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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