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因受自身資金影響,通常存在對勞務分包商計價在前,付款滯后的情況,而勞務分包商通常是在收款后開具發票,由此導致勞務分包商提供發票也滯后。
“營改增”實施以后,建筑業不能及時取得可抵扣憑證進行認證抵扣。如果以驗工計價時點確定納稅義務,則項目部需要在當期根據業主對項目部驗工計價金額確認銷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不能滯后確認的前提下,由于不能取得勞務分包商的進項可抵扣憑證,進項稅額無法及時確認,則導致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較高,實際稅負較高,增加了建筑業的資金壓力。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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