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項目部為了更好地控制成本,將項目部提供給勞務隊使用的電費、柴油、火工品等材料包含在計費單價中,采取在支付對下計價款時扣回的管理方式。
在對下計價過程中,以材料抵頂應付勞務款的情況從增值稅的角度去考慮,對于發出材料一方,屬于銷售材料的行為,應繳納增值稅。因此,對于提供材料一方的施工企業,材料抵頂勞務款的行為涉及繳納增值稅。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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