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業分包方與施工企業為不同的法人主體,施工企業支付專業分包隊工程款時,需要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11%,小規模納稅人3%),以此來取得進項稅額抵扣,如果施工企業調撥材料給專業分包隊,并在驗工計價中反映了這部分材料的價值的情況下屬于銷售行為,需要給專業分包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17%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而且是在納稅主體或法人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2)施工企業與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方簽訂施工合同時,對于像鋼材、水泥等能夠取得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材,如果約定由施工企業提供材料給分包方(即甲方供料),對材料不予以計價,此時施工企業可以抵扣17%的材料進項稅額,而如由分包方采購材料隨后開具發票給施工企業,則只能抵扣11%的進項稅額,所以可以考慮甲供材模式以增加6%的進項稅額抵扣,降低稅負。但當“甲供材”由施工企業調撥移送勞務分包方時需作視同銷售處理。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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