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營改增”后,對專業分包方調撥材料時,要做銷售處理,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對于對下分包,可以考慮采用勞務和材料分別簽訂合同的模式,甲方提供原材料,而分包方僅提供建筑勞務,這樣甲方購進材料可以按照適用稅率抵扣進項稅額。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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