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設有兩個以上分支機構并且進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兩個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需要做視同銷售。
據此,如果同一法人的不同分支機構實行獨立核算,采取獨立納稅的情況下,為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在分支機構之間調撥貨物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調出貨物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繳納稅金。
具體納稅流程:由調出材料的分支機構按照材料銷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相關稅費;材料調入機構取得調入機構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后作為購進材料進行賬務處理,對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對于不同法人之間的材料調撥應當視同正常的銷售材料處理。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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