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建筑企業在施工爆破中主要存在兩種模式:一種是爆破公司與民爆公司簽訂合同材料采購合同,再與建筑企業簽訂施工爆破合同,爆破公司提供建筑業發票與建筑企業結算,建筑企業將款項支付給爆破公司;另一種是建筑企業只與爆破公司簽訂合同,但爆破公司提供建筑業發票和火工品發票,將款項支付分別支付給民爆公司及爆破公司,以上兩種方式“營改增”后存在哪些問題?
第一種方式是符合“營改增”相關要求的,該種模式類似于建筑行業的專業分包行為,具體的分包方式為包工包料,爆破公司針對其提供的爆破勞務和爆破所用材料向建筑企業開具發票。“營改增”實施后,爆破公司提供的爆破勞務屬于建筑業專業分包項目,適用建筑業11%的適用稅率。其提供爆破勞務過程中使用的爆破材料合并到爆破勞務價款中與公司進行結算。這種情況下,爆破公司只能按照建筑業11%的適用稅率,向建筑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考慮到爆破材料由建筑企業自購情況下可以獲得17%的進項稅額,而由爆破公司統一開具發票則只能適用11%的稅率,使建筑企業間接損失了爆破材料價款6%的可抵扣進項稅額。
第二種方式下,對于爆破公司提供的爆破勞務,建筑企業可以獲得按照11%適用稅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對于向民爆公司采購的材料則可以獲得按照17%的適用稅率計算的進項稅額,相比第一種方式獲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較多。
通過對兩種模式的對比,第二種方式可以為企業帶來更多的進項稅額,進而降低增值稅稅負。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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