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場一站”一般指的是鋼筋加工場、碎石加工場、梁場、拌合站,“營改增”后需根據下面的條件關注不同的增值稅管理問題:
(1)跨法人移送生產的產品
“三場一站”生產的產品用于其他法人的施工項目時,根據增值稅相關政策必須作銷售處理,就地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中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一)混業經營:
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因此企業在會計核算上,首先“三場一站”銷售產品的收入應與建筑業收入分開核算。避免因收入未分開核算,按照“混業經營”政策規定,將使得項目部建筑業收入按照貨物銷售17%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場一站”生產成本應分開核算。按照《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適用簡易征收、免稅及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的業務,在成本核算上需明確劃分,否則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2)移送并用于本建筑工程項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具體在實際納稅操作中需關注以下概念,以便與稅務機關進行涉稅溝通:
①“建筑材料”中自采砂石料用于建筑工程的,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營業稅制下部分項目未完全按規定交納增值稅,“營改增”后同屬于國稅管理下,此項業務應盡早籌劃,降低未按規定納稅的稅務風險。
②“現場自制”的界定。一種是施工現場,一種是施工現場附近一定距離內。重點是第二種現場的界定。但具體的界定應與當地稅務機關進行積極溝通,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
③“預制構件”的內容。預制構件包括混凝土構件、鋼構件及其他結構構件。
“營改增”后,對于移送用于本建筑項目的“三場一站”產品應關注政策規定可能發生的變化,因為“營改增”后建筑業同樣繳納增值稅,政策可能從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角度出發,將這種情形不作視同銷售,允許直接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產品移送過程中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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