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實施前,企業購置的設備主要用于建筑施工作業,而建筑業勞務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因此購置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得到抵扣。而在“營改增”實施后,建筑業勞務也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再購置設備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將可以獲得抵扣。
企業新購置設備簽訂的合同中需注意的一些特殊問題應當予以明確:(1)合同價款的組成內容,特別是采取“兩票制”方式下,運輸費用如何確定;(2)合同價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3)設備供應商提供發票的時間要求;(4)對索取的發票類型應當予以明確;(5)對于質保金的發票開具方式應當予以明確;(6)對于提供的發票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情況下的爭議處理形式予以明確。
“營改增”時點以后采購的施工機械,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在規定時間內認證通過后,可以抵扣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在這種情況下,進項稅額的抵扣方應為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購貨方。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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