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設備銷售企業而言,根據“營改增”相關政策,運輸費單獨開具發票的情況下,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
安裝費,一般來講是因銷售設備而收取的,屬于為設備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下發生的必要勞務,并在設備購銷合同中有著明確約定,可以界定為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還有一些安裝勞務,是在簽訂的設備購銷合同里包括的銷售與安裝事項服務完成后又發生的安裝服務,如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或者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則屬于建筑安裝業中的安裝勞務,建筑業“營改增”以后,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
機械設備價款和配件價款屬于典型的貨物銷售,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這種情況下,如果該企業經營范圍中包含以上經營項目,則可以參照混業經營的相關規定對各項收入進行明細核算,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繳納增值稅,降低其自身的增值稅稅負。
對于購買方的企業而言,由于部分價款適用的增值稅稅率降低,其可獲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減少,這是不利的一方面。有利的一面則是,由于對方稅負降低,在購置價款上也將給予一定的讓步。
而在銷售總價款不能給予折讓的情況下,對于購買方而言,則以運輸費和安裝費與設備及配件價款的合計金額要求銷售方按照貨物銷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企業是最有利的,此時可以按照17%的適用稅率計算進項稅額。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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