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采用憑票抵扣原則,所謂的“票”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農產品收購發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憑票抵扣決定了“票”即抵扣憑證,是進項抵扣的唯一依據。即使真實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成本和費用,如果沒有取得稅法規定的抵扣憑證也不得抵扣。
(2)按期計提租賃費用時未取得抵扣憑證,即使賬面計提了“進項稅額”也無法在納稅申報中進行抵扣。因此在計提費用時未取得抵扣憑證,稅務上是不認可相應進項稅額的。
(3)在會計實務上,由于存在匯總多次交易統一開票的情況,并且為了準確核算與供應商往來,在計提費用時,可以將相應的進項稅額計算出來,設置并計入“其他應收款”等待抵扣稅金科目反映,待取得抵扣憑證后再轉入“進項稅額”,這樣既保證了稅金核算的準確也避免了后期取得發票后賬面成本費用的調整。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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