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會計準則第 15 號——建造合同》第十六條規定,合同完成后處置殘余物資取得的收益等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應當沖減合同成本。根據財稅[2009]9號的相關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如低值易耗品,下腳料等),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一般來講,分包單位在為項目部總包的工程中某個單項工程施工中,使用了項目部購買的水、電、材料等,項目部會據此扣減對分包單位的應付勞務款或應付工程款。此種情形可以理解為項目部產生了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因此,賬務處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紅字)
應付賬款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轉供水電等的金額÷(1+適用稅率) ×適用稅率,對一般納稅人的建筑企業來講,水費的增值稅稅率是13%,電費的增值稅稅率是17%,材料的增值稅稅率是17%。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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