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執行新稅收條例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3]第83號)的規定:“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企業購入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而支付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額。退回所購貨物應沖銷的進項稅額,用紅字登記。“銷項稅額”專欄,記錄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應收取的增值稅額。退回銷售貨物應沖銷銷項稅額,用紅字登記。
(2)根據上述規定,在增值稅的會計核算中,紅字登記是有專門的用途的。為不將稅金結轉與退回的會計核算相混淆,分支機構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向總機構的結轉時,不向相關會計科目做負數沖銷處理。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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