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情況下,如果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如果貨物移送對方,并開具發票,但沒有收取貨款,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票開具的當天。如果貨物移送對方,而且收取貨款但沒有開具發票的,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的當天。
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情況下,如果書面合同中有約定收款的時間,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如果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根據規定,應當根據納稅義務時間的確認原則,向供應商索取發票。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經常會存在當月收到供應商原材料,但以后月份結算貨款時,供應商才開具發票的情況;根據會計制度,收到材料當月應該暫估入庫,下月沖回,按發票金額重新入賬;在實際交易中,收到發票的時間往往在一個月以后。不能按要求及時取得發票,可能造成當期應納稅款增加。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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